婦聯會再告贏內政部 廢止立案撤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內政部前年廢止婦聯會立案的處分。圖爲婦聯會主委雷倩(前左三)與幹部及聲援羣衆走上街頭表達堅持公益的決心。(本報資料照片)

內政部前年處分婦聯會廢止立案,經提告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婦聯會不是以參與選舉爲目的之「一般性政治團體」,內政部不能依《政黨法》廢止其立案,9日判決撤銷處分。繼內政部要求婦聯會限期修改章程,轉換爲政黨的處分,婦聯會日前勝訴後,本案是內政部「二連敗」。

婦聯會表示,行政法院是人民權益受損時唯一的仲裁者,北高行的兩個庭對於政黨法過當戕害「非以參選爲目的之政治團體」的看法一致,應引爲司法典範;且兩庭法官對於憲法保障的人民權益都能堅持捍衛,不爲勢劫,不受政治干預,令人深爲感佩。內政部則表示遺憾,將提起上訴。

婦聯會是政黨法施行前經內政部覈准立案,依人民團體法設立的政治團體,政黨法2017年施行後,內政部認爲婦聯會沒有在政黨法施行後2年的期限內轉換爲「政黨」,作成處分、發函限期修正章程並轉換爲政黨。

內政部後來認爲婦聯會沒有在期限內修正章程,因此認爲婦聯會違反政黨法規定,2020年4月27日作成廢止立案的處分,並令婦聯會辦理清算事宜。婦聯會不服,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審理後,合議庭認爲,政黨法上「政黨」的概念並不及於人團法上「一般性政治團體」,且政黨法施行之後,並未排除人團法「一般性政治團體」相關規定的適用。現行法律秩序仍然允許人民成立及經營一般性政治團體;一般性政治團體及其成員,也受憲法結社自由及表現自由的保障,政黨法所稱「已立案之政治團體」,並不包含一般性政治團體,內政部廢止婦聯會立案,適用法令有誤,昨日判決撤銷處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