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金董座代理引產金分離爭議 金管會:期待用嚴格標準檢視
童政彰亦透露,金管會已請富邦金應要落實公司治理及法令遵盾,避免再有類似情況發生。
亦即從富邦金事件後,未來金融機構再出現董事長需要代理情事,金管會希望不要再推舉具產業背景者作爲代理人。
而蔡明興需要再請假一週,富邦金也已改指派臺北富邦銀行董事長陳聖德代理,即無產金分離問題。
童政彰表示,公司指派董事長代理人,是循公司法的代理程序,即公司法208條的指定公司董事進行代理,而代理人資格條件,就是公司治理的程序,不用報金管會審覈。
富邦金先前指定具相關產業背景的董事蔡明忠代理董事長,雖然富邦金對外說明,蔡明忠代理期間不會核處重大事項,但仍導致外界對富邦金在遵循產金分離有所疑慮,童政彰說,已請富邦金應要落實公司治理及法令遵盾,避免再有類似情況發生。
童政彰分析,代理人本身涉及公司治理與法令要求,任何代理案,公司治理主管要蒐集適足資訊,讓董事會成員瞭解,包括法令如何規定,目前法規有要求產金分離,富邦金公司治理主管亦應提醒相關法領。
富邦金一案在立法院引發立委質詢及批評,金管會表示,每一案都足以讓市場上學習,公司在指定法令代理時也必須考慮法定遵循,作最好的決策;雖然先前金管會表示代理期間長短,會考慮到比例原則,金融機構可能覺得只是代理一、二天,不會涉及重大事項決策。
但童政彰說,期待金融機構是守法的機構,不要去探討一天或兩天的問題,要有明確界線出來,若法令有此要求,期待用比較嚴格的標準來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