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Uber條款大限已到 交通部:修法並非「零和比賽」
▲Uber司機21日上凱道抗議,高舉布條「沒有人應該輸」。(資料圖/記者李毓康攝)
交通部預告修正「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今(26)日是預告期的最後一天,代僱駕駛自救會昨日纔到交通部門口抗議,揚言通過的話,沒辦法控制會做出什麼事情。交通部表示,下一階段將綜整各界意見並作相關回應,且尚須踐行提交法規會、部務會報審查等法制作業程序,修正草案如經定案,實施日期亦將搭配各項配套方案審慎考量,並非外界所稱預告期滿立即生效實施。
交通部指出,政府支持科技創新,也歡迎在臺發展,協助提升產業革新;惟爲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護市場秩序,仍應遵守相關法令,參採世界各國經驗,均有類似情形,針對包括優步(Uber)在內的資訊平臺業者所提供的乘車服務,與現行營業登記與其實際營業模式尚有落差,希望藉落實分業管理,保障乘車安全及品質,並維護產業公平及良性競爭。
交通部指出,政府尊重Uber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但應依循該產業的經營型態,惟該公司未依照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採日租或時租收費、媒合租賃車提供即時派遣載客服務等,已非當初所承諾的營業方式。爲落實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分業管理,讓兩業迴歸原有營業本質,因此於2月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草案。
在法規預告期中,除公路總局於北、中、南、東舉辦4場分區座談會外,交通部並召開多次溝通會議分別邀請Uber、小客車租賃業全國聯合會、網路叫車平臺駕駛自救會、計程車業界公工會等利害關係人,瞭解其困境與希望政府協助事項,並就政府後續相關作爲交換意見,期能謀求較適之解決方案。
鑑於Uber現行經營模式,與多元化計程車服務近乎重疊,且多元化計程車在車身顏色、費率及經營模式等面向均保有彈性,交通部建議,倘Uber仍欲繼續維持短程、即時派遣服務,當應依「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覈准經營辦法」成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如有需要,交通部定會提供必要之協助。
另爲確保與Uber合作駕駛人之生計,已盤點目前計程車空車額尚足以吸納現有1萬部Uber租賃車,亦會協調計程車客運業界公會協助Uber駕駛轉入計程車產業;另考量駕駛人尚須取得「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將會提供考試題庫及協調警政機關視需要增加考試能量。對於部分駕駛人反映轉換爲計程車可能面臨車輛貸款利率增加問題,交通部亦會盡力提供協助。
交通部強調,本次修法並非零和比賽,對於大部分租賃業者原有之租賃服務模式也不會有所影響,期盼Uber在臺真正落地納管,合法永續經營,並帶動國內運輸產業品質提升,建構合理經營環境,營造全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