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侵佔乘客手機 運匠因「這點」百口莫辯判罰1萬
中市張姓計程車司機2023年2月間載吳姓乘客後,吳發現手機遺失,經警連繫張追查,張否認手機遺落計程車。事後,吳發現該手機定位長達8天停留在張住處,怒告侵佔。一審判張罰金1萬元,得易科勞役;張不服上訴,臺中地院駁回,全案確定。(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中市張姓計程車司機去年2月間與吳姓乘客因車資起衝突,將吳載到派出所後離去,吳下車後發現手機不見了,請警連繫張,追查是否遺落計程車?張否認。事後,吳赫然發現該手機定位居然有8天停留在張住處大樓,怒告侵佔。一審判張罰金1萬元,得易科勞役;張不服上訴,臺中地院二審駁回,全案確定。
48歲張姓運匠,2023年2月2月清晨6時許與乘客吳男因車資問題起衝突,應要求將吳載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後離去,吳下車後在6時30分發現手機遺失,請員警協助打電話給張,詢問吳手機是否遺留在車內?張回覆員警,並未發現。
隨後,吳開啓遺失手機的定位通知,發現當天7時許起至10日下午4時許,手機定位長達8天,都在張所居住的社區,據以向警方報案。
張否認侵佔手機,辯稱,他離開派出所後,不久,就接到警方來電查問手機下落,他立即將車停在路邊,檢查吳搭車時座位,並未發現該手機;他隨後開車到住處附近,再載1名乘客前往松竹路後,再折返,吳的手機恐被後來乘客拿走。
經查,因時隔多日,計程車上的行車紀錄器檔案已遭覆蓋;車隊連線車行紀錄在案發當天清晨5時59分級斷線,無法瞭解之後的行車路徑,且張當天的手機通聯、上網基地臺位置均不在松竹路附近,難以認定張曾到松竹路載客。
臺中地院簡易庭法官認定,張因一時貪念侵佔乘客遺留物品,並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依侵佔罪判罰新臺幣1萬元,得易科勞役;未扣案手機沒收,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值。
張不服上訴,臺中地院法官認定,該手機若非遭張侵佔入己,定位不可能連續多日都顯示在他居住的社區大樓,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