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李文宗朱亞虎羈押原因 遊淑慧:檢可能掌握不正利益

北市議員遊淑慧(中)、議員苗博雅(右)及許淑華等人說明5項調查結果與8項建議。記者侯永全/攝影

民衆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國民黨議員遊淑慧今在臉書點出前柯競總財務長李文宗與威京集團鼎越前董座朱亞虎的羈押理由,遊說,一旦碰觸到貪污治罪條例第4及11條,就代表可能掌握到「有收有送」「不正利益的存在與流動」。

遊淑慧今天在臉書說,這次北檢很清楚的書明柯文哲前競總財務長李文宗的羈押理由爲「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就是大家常聽到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威京集團鼎越前董座朱亞虎收押理由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與第4項」,代表北檢掌握的證據裡,朱涉嫌所行賄對象包括公務員及非公務員(白手套或其他有影響力者)。

遊說,不論如何,一旦碰觸到貪污治罪條例的第4條及第11條,基本上就代表可能掌握到「有收有送」,也就是有「不正利益的存在與流動」。不同羈押理由涉及不同條款,可窺見北檢調查到的犯行態樣。遊也提到,在市府時公務員要了解廉政法律知識的,政治口水、網軍出征都無法遮蓋京華城容積就是有問題的事實,希望找回臺北市的朗朗乾坤、政治清明。

遊淑慧今天也在臉書貼出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及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條文。其中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對象:一、有權限業管之公務員;二、雖非公務員,但協助公務員收賄者,因擬製身分而成爲共犯。

至於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是行賄公務員,使其爲違背職務之行爲;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行賄對象爲非公務員,俗稱白手套條款,即對白手套行賄,但知其終局行賄對象(白手套後的那位公務員)有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