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愛的小屋”如何分割?

“法院拍賣了房屋,

了結了我們兩人的一樁心事,

從此一別兩寬,互不相欠。”

近日,武江法院執結了

一起共有物分割糾紛案。

小廖與小胡曾是一對戀人,在戀愛期間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並登記在小胡名下,爲步入婚姻殿堂做準備。但好景不長,小廖與小胡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最終分道揚鑣。隨着兩人關係結束,昔日作爲感情印證的共有房屋,成了一塊“燙手山芋”。兩人因房產的分割產生糾紛,多次商議後未果,小廖訴至法院。

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確認對共有房產各享有50%的產權,但在房產處置上仍不能達成一致。小廖希望由小胡將房屋售賣,將所得款進行平分,但因市場及價格問題,小胡不願將房屋售出,於是小廖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過依法拍賣,在支付房屋按揭貸款等優先費用後,剩餘款項兩人依法進行分配,該案得以執結。

法官說法:對於共有財產的分割,以共有關係消滅爲前提。本案中的房屋,是基於雙方共有人之間特殊的戀愛關係和合意情形下購買,爲避免造成利益衝突,保障共有人所依賴的特定關係和情感聯繫,在出現基於戀愛事實的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規定,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如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文字:李智敏 賴書勝

編輯:劉青

審覈:陳東陽 劉昊

責編:蘇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