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車輛報廢回收再利用 切勿佔用道路停放

▲廢棄車輛切勿佔用道路停放。(圖/記者楊漢聲翻攝)

記者楊漢聲/臺東報導

廢棄車輛如果佔用街道(含停車格)、人行道、騎樓等屬道路範圍的地方,不僅影響市容,也會妨礙民衆通行與停車的權益,臺東縣環保局受理民衆陳情及警察機關通報案件外,也主動執行稽查,如經稽查人員判定屬佔用道路的廢棄車輛,即於車體明顯處張貼通知書,限期車主7日內清除,逾期未清除,拖吊移置貯存場,經公告1個月仍無人認領者,以廢棄物清除;今年1至11月止,張貼通知書限期清除共計141輛(廢棄汽車81輛、機車55輛、自行車5輛),呼籲民衆汰換的廢棄車輛應報廢交予回收商,切勿佔用道路停放,共同維護市容與公共利益。

臺東縣政府表示,推動廢棄車輛的資源回收再利用,一爲廢鐵、鋁等材料回收再生,二爲方向盤、保險桿、發電機或車燈等堪用零件回收再使用,讓資源進入循環體系發揮效益,保護我們的環境,所以一再呼籲民衆汰換老舊、損壞車輛時,請向監理站辦理報廢,並上「資源回收網-廢車回收一站通」或撥打專線「0800-085-717」查詢合法回收商進行回收,切勿將廢棄車輛佔用道路停放,維護臺東的道路整潔美觀,保障民衆通行與停車的公共利益,一起邁向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第11項「永續城鄉」及第12項「責任消費與生產」的目標。

臺東縣環保局指出,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衆通行的地方,依據「臺東縣佔用道路廢棄車輛執行要點」,廢棄車輛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書面放棄的車輛,或車體髒污、鏽蝕、破損及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的車輛(含事故車、解體車),如經稽查人員確認屬廢棄車輛佔用道路,即於車體明顯處張貼限期車主清除通知書,屆期未清除者,拖吊移置貯存場,經公告1個月無人認領,以廢棄物清除;但如佔用道路的車輛不符合判定廢棄車輛者,則屬警察機關查處的權責。

環保局呼籲,廢棄車輛依法報廢回收,不要隨意佔用道路停放,一起維護優質的環境,如民衆發現有上述情事,請撥免費專線0800-066-666或環保局電話089-221999報案,或可透過「佔用道路廢車通報系統」(https://recyclecar.moenv.gov.tw/Report/ReportIndex.aspx)、「公害污染陳情網路受理系統」(https://ww3.moenv.gov.tw)、手機APP「公害報報」等方式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