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合憲 查證與否難認定 恐增裁判歧異

藝人蘿莉塔(左)日前因誹謗案出庭應訊。(本報資料照片)

受到關注的誹謗罪釋憲案,憲法法庭仍判決合憲且補充先前的大法官解釋,但到底有沒有構成誹謗罪,實務上法官見解不一,連提出不同意見的大法官也憂心。蔡明誠大法官就認爲,如何認定已盡查證的義務,恐造成裁判歧異,楊惠欽大法官表示,客觀可合理相信真實的證明程度取決於個案衡量,其衡量廣度過大,更增裁判歧異疑慮。

憲法法庭判決誹謗罪合憲,且如涉私德與公益無關的誹謗言論,則即使證明真實仍要受處罰。不過,有關公益的言論,發表意見的人如果已盡查證義務,客觀上可信爲真實,縱使引述不實資料,並非明知或重大輕率,而不知其不是真實,仍可免罰。

涉及私德的言論,如本次釋憲聲請人之一,本名李晨菲的藝人蘿莉塔,3年前在網路指女演員「吃別人的男友、老公很多次」,法院認定她的言論與公共利益無關,依加重誹謗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定讞。

李珍妮與「衣架大王」陳友諒分手後,得知陳與購物專家古姓女子交好,臉書發文指古女是「渣女」、「小三」,李被依加重誹謗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但涉及公益案件,未經查證也會遭判刑。2019年紀姓男子因陳情未得到滿意回覆,開車到衛福部食藥署大樓前,用擴音器質問署長吳秀梅,是否與時任衛福部長陳時中一起收紅包、約會,紀男被依誹謗罪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確定。

不過有法官的法律見解不同,旅美藝人張琍敏2019年初在臉書發文「高雄有3000億的重大弊案,陳菊蛇鼠一窩」,讓前高雄市長、監察院長陳菊不滿,自訴張琍敏涉嫌加重誹謗罪,法官認爲,張女沒有誹謗故意,且內容屬可受公評事項,判她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