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重購退稅 條件鬆綁

房地合一放寬自住要件一覽

財政部賦稅署9日發佈函釋指出,個人適用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優惠,原本新舊屋必須要有個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續設籍做自住用途。惟考慮到個人派駐海外、死亡或未成年子女因學區遷移等三種戶籍變動情況,本次適度放寬,比照適用自住優惠。

在房地合一稅制中,個人把自住舊屋賣掉、轉購自住新屋,原本符合四大條件即可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只要舊屋出售前一年未做營業或出租、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日在兩年內、新屋購入五年內未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轉就可享退稅優惠。

而根據財部昨日最新函釋,針對戶籍部分,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新舊屋皆持續設有戶籍並居住,就可享有優惠。

重購退稅優惠可依照新舊屋成交價格比例認定抵稅,如小屋(低價屋)換大屋(高價屋)則全額核退舊屋的房地合一稅;大屋換小屋則依比例退稅。

我國所得稅法規定,適用重購退稅者如果在五年內將重購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未符合設籍規定等,國稅局將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房地合一稅款。

不過,日前立委鍾佳濱在財委會指出,我國1994年土增稅的重購退稅函釋明訂因子女就學需要、公務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遷移戶籍,該土地仍屬自住,惟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無類似規定,部分民衆被迫遷籍時可能導致權益受損。

朝野立委鍾佳濱、羅明才、張其祿等也提案,要求賦稅署6月以前需研議房地合一重購退稅比照土增稅適用自住條款。

賦稅署指出,實務上確實有類似案件,尤其近年受疫情衝擊,部分民衆派駐海外無法返臺遭除籍,以及學校的學區限制等,因此財政部以函釋放寬規定。

不過,有關房地合一稅類似條款的自住減免,賦稅署本次因考量無類似案件、未並同處理,等於未做放寬。所謂自住減免爲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自住且設籍達六年以上,在出售該房屋時,其課稅所得400萬元內免稅,超出部分適用優惠稅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