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有隱匿金流 纔是洗錢

民衆黨主席柯文哲妻子陳佩琪被爆多次利用ATM存款,將逾600萬元不明資金存至自己與三名子女的銀行帳戶。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民衆黨主席柯文哲妻子陳佩琪被爆多次利用ATM存款,將逾六百萬元不明資金存至自己與三名子女的銀行帳戶,遭質疑恐淪爲洗錢罪被告。然而,單純透過ATM處理款項,未必即涉犯洗錢;洗錢罪的構成要件爲何?律師分析是否「隱匿金流」爲判斷關鍵。

律師翁偉倫指出,單純透過ATM存款多次將資金存入自己和子女的銀行帳戶,實務上很難構成洗錢罪,首先得釐清存款人是否知悉資金來源爲賄款等犯罪所得,再者,因爲是透過銀行端處理資金,仍有金流可以查詢,且也不是存至人頭帳戶,而是自己與子女的戶頭。

翁偉倫說,要構成洗錢罪嫌,必須有「隱匿金流」的特別動作,或是利用人頭戶製造金流斷點,若以陳佩琪ATM存款的行爲,要稱她涉及洗錢仍「言之過早」,畢竟她目前僅將資金單純存在銀行,且父母透過、借用子女帳戶存款,也是常有的、可以預期之事。

翁偉倫認爲,若陳佩琪及子女將存入的資金,再度匯到海外,或是購買虛擬貨幣洗錢,又或是購買鑽石、黃金等攜至國外,才比較有可能構成洗錢。

法界人士指出,根據洗錢防制法規定,洗錢構成要件包括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的來源、去向、所有權;或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的特定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