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人士稱 陳來臺投案不符自首
法界人士指出,陳同佳是通緝犯,來臺接受偵審,只是「投案」不符合「自首」。圖爲潘女父親前往二殯指認。(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2月發生的港女分屍案,香港籍嫌犯陳同佳將與他來臺旅遊的潘姓女友殺害分屍後潛逃回港,外傳陳同佳將在近日獲釋後來臺「自首」,並希望不要被判死刑。法界人士指出,陳同佳目前是通緝犯,來臺接受偵審,只符合「自行歸案」,也就是俗稱「投案」,日後或許在量刑時可能比較有利,並不能減輕其刑。
此外,臺灣目前仍有死刑制度,陳同佳談條件要不被判死刑才願意來臺,根本是無稽之談,因爲判不判死由法官決定,政府和行政部門無從干涉。
法界人士表示,香港消息指稱陳同佳在港出獄後原赴臺「自首」,這用詞很不精準,依《刑法》62條規定,自首是對於未發覺之罪而受制裁者,才能稱爲自首,港女分屍案早已廣爲社會知悉,且陳同佳被士林地檢署發佈通緝,即使他來臺接受偵審,也僅符合「自行歸案」的條件,完全不符自首規定。
同時,通緝犯依法規定,只有司法警察可以逮捕,陳同佳只要不是非法入境,都將通過海關,就會遭司法警察逮捕,是否屬於自行歸案還有待商榷,所以只有陳同佳願意離港來臺的這個行爲,是不是可以視作自行歸案,將由法官審理後衡酌。
法界人士表示,自首依法「得」減輕其刑,依陳同佳所犯本刑爲死刑的殺人罪,如果是自首,依《刑法》64條規定可減爲無期徒刑;但若是投案就只能依《刑法》57條「科刑輕重標準」,由法官就犯後態度、與被害人關係及對社會危害來酌量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