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燙傷未送醫致死 父母判刑定讞
圖爲兒童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判決指出,這對父母案發前生下三名兒子,次子卅一週早產出生僅一三三六公克,自幼遲緩,語言、動作落後同齡孩童,兩人因經濟問題不願花醫療費,未照醫囑帶去回診,二○一五年帶去打疫苗時,醫師發現男童體重不足。
男童最長一整年沒出過家門,長期教養忽視、醫療不足,四歲仍不會控制排便需穿尿布、無法溝通,大小腿萎縮,呈現長短腳且行走困難,身高僅八十五公分、體重十二公斤。
二○一八年十一月間男童自行放熱水造成全身百分之卅二至三度燒燙傷,母親只擦藥膏、包繃帶沒送醫,隔天父親見兒子傷勢嚴重要打一一九,母親仍以沒醫藥費爲由制止,眼見兒子脫皮、傷勢惡化及虛弱無力,最終休克送醫仍不治。
一審依妨害未滿十六歲之人發育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違背法令而遺棄致人於死罪,各判七年十月、七年七月。二審調查發現,父母每月上網費破千元,積欠大筆電信費用,租屋處夏季電費單月破萬元,顯是冷氣每天開廿四小時。
父母經濟不穩,卻不願捨棄電視、上網,寧可不付孩子醫藥費,夏天冷氣吹到電費破萬元,且沉迷網路疏忽照顧孩子,母親還會騙家人忙着帶小孩復健,實際根本沒去醫院。
二審認爲父母不提供兒子醫療,連帶出去曬太陽、跑跳都不願意,且兒子燙傷至斷氣廿四小時內,二人都在屋內難認不知情,維持一審判決;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