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連敗!中廣擅自出售3筆國有地 二審仍判應吐還交通部9201萬

中國廣播公司。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前總統陳水扁執政時期,交通部追討國民黨不當黨產,提訴訟要求中國廣播公司將板橋8筆、八里16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勝訴,土地確定歸國有;交通部認爲中廣擅自出售其中3筆土地,侵害國家利益,提告要求返還不當得利,一審判中廣應賠償9201萬餘元;案件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仍判中廣應賠償9201萬餘元,可上訴。

交通部2004年追討國民黨不當黨產,提告索討中廣佔用作爲播放機室和發射站的板橋、八里土地,最高法院分別於2010年、2014年判決確認土地所有權皆爲中華民國所有。

交通部主張,中廣1981年將板橋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爲自己,4年後再以「作價轉帳」方式將所有權移轉登記到自己名下,經法院判決確定土地移歸國有,但中廣分別於2002年10月22日、2003年10月22日,將其中2筆板橋土地出售給第三人。

另中廣1971年、1975年間以徵收或分割轉載方式,登記爲八里土地的所有權人,交通部認爲經法院判決確定八里土地爲國有,但中廣2004年3月25日出售其中一筆土地給第三人。

交通部指出,中廣不是土地所有權人,無權處分或出售土地,侵害應歸屬於國家的利益,交通部身爲管理機關,提告要求中廣返還2億2907萬餘元不當得利。

中廣反駁確定判決效力不及於已出售的板橋、八里土地,且板橋土地是政府爲抵付推廣補助經費,而作價轉讓給的,中廣擁有土地所有權;另八里土地部分,是當初爲建設發射站臺,而自行購買的,事後聲請政府徵收土地,中廣也支付徵收相關費用,當然是八里土地所有權人。

一審認爲,中廣無土地所有權,中廣出售國有土地確應負擔返還不當得利的責任,中廣當初以3610萬元、5586萬元分別出售板橋土地,再加上交通部請求八里土地5萬餘元,共判中廣應給付9201萬餘元給交通部。

二審指出,板橋、八里土地均爲中華民國所有,中廣以買賣爲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第三人,屬於無權處分,導致中華民國受有損害,經覈算中廣出售土地所受利益,仍判中廣應賠償9201萬9141元,僅廢棄、駁回利息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