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纔剛投保母竟離奇溺死!王忠義詐保案更二審逆轉 檢將上訴
王忠義詐保更二審判過失致死,臺中高分檢8日認爲更二審違反經驗與論理法則、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再提上訴。(本報資料照)
南投縣民王忠義詐保案,一審時殺母部分王被判無期徒刑卻逆轉,臺中高分院更二審在今年5月底宣判,認定王帶着高齡母親到南投縣國姓鄉遊玩時,王母是單純落水意外溺斃,王沒有盡到照顧母親的義務,於是變更檢方起訴法條,改判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2月,臺中高分檢8日認爲更二審違反經驗與論理法則、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再提上訴。
據悉,王忠義曾因殺父部分獲判無罪,但於2014年間帶着高齡母親到國姓鄉1處溪邊抓蝦,其母落離奇落水亡被檢方起訴殺母,王當時被判無期徒刑,二審法醫解剖王母遺體,認爲王母爲單純落水意外溺斃,判決王忠義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更一審於2020年再度宣判無罪,但又被最高法院發回,臺中高分院更二審變更起訴法條,今年5月底撤銷王無罪判決,認王未盡到照顧母親的義務,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2月。
臺中高分檢認爲,王忠義有「謀財」及「滅口」動機並指出,包括,王爲其母投保過程,堅持保意外險,尤其詢問此意外險之保險事故是否包含被水淹死,然卻未爲其本人及其妻、獨子一併保意外險,顯違常情;案發時被告就落水、救護過程說詞矛盾,更二審均未論述。
臺中高分檢指出,王忠義向保險員說「爲母投保是要給其他親友一個交代」如果真的如此擔心母親出遊會有風險,無法向其他親友交代,爲何不直接考慮放棄從事有風險之行爲?其投保意外險之過程,顯與正常投保情節迥異,而有發生意外以詐領保險金意圖,果然在投保後,僅約1個半月就意外死亡。
臺中高分檢質疑,其母年逾70歲,有智能障礙等疾症,並無連續3日出遊之必要,又均選擇有溺水風險之出遊地,對照被告爲其母投保過程,堅持保意外險,尤其詢問此意外險之保險事故是否包含被水淹死,然卻未爲其本人及其妻、獨子一併保意外險,顯違常情。
臺中高分檢表示,該地水流非常平緩,也無任何漩渦(原二審竟一度自行猜測該處可能會有不明暗流,顯然欠缺科學佐證),水深縱不只115公分,而如更二審所推算之130-140公分,惟其母身高148公分,縱意外落水,只要站立或跳躍,亦不致溺死。況其母落水處,應在緊臨第一道攔砂壩中間處,即其脫鞋脫落處附近,其上方即是攔砂壩,而攔砂壩底部有約5、60公分寬之基座平臺,與攔砂壩成L型,其母跌在基座上根本不會溺水;縱跌到基座以下,亦夠讓他用手攀住平臺,並藉此浮出水面或站立,而不致溺水,更二審就此完全未說明理由。
臺中高分檢認爲,更二審判決有上述判決理由不備、適用法則(違背經驗、論理法則)不當、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等違法,被告系犯殺人罪,而非過失致死罪,於是提起第三審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