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愛時拍妻「微裸臀」清涼照 鬧離婚尪1原因下場慘
臺北地檢署。(本報資料照片)
陳姓男子與妻子濃情蜜意時,拍下妻子微裸臀等多張性感清涼照,但2人鬧翻後打離婚官司,妻子竟回頭控告陳男偷拍,涉嫌妨害秘密。臺北地檢署認爲,妻子被拍並非完全不知情,故依罪嫌不足,處分陳男不起訴。
陳姓男子與徐姓妻子目前正在打離婚訴訟,徐妻另提告指控,陳男在去年8月、11月間,拍攝她穿着內褲的私密照,另趁一起出遊的機會,在她睡着時偷拍她的清涼照,還曾在住處拍她穿着長版上衣、微裸臀部的私密照,涉嫌妨害秘密。
陳男雖承認有拍這些照片,但否認妨害秘密犯行,辯稱當時2人感情都還很好,拍完後還用LINE傳給徐女,徐女都知情。
檢察官認爲,徐女報警提告是在今年3月9日,指控陳男8月偷拍的部分照片,已逾法定6個月告訴期間,此部分不得再行追訴;另外,陳男曾在與徐女的對話紀錄中建立「2020姐姐12歲生日」相簿,清涼照就是首張照片,難認徐女完全不知情。
至於陳男拍攝微露臀部的照片,因是從後方拍攝,沒有拍到徐女的臉,且重點部位都有衣物遮蔽,難認有針對「身體隱私部分」拍攝,加上拍照時間是在2人還沒打離婚官司之前,無法認定陳男妨害秘密犯行,故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