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逼車危險駕駛 恐噴3萬6千元吊扣牌照6個月

桃園警分局近日接獲民衆檢舉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桃園警分局提供)

桃園警分局近日接獲民衆檢舉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另外也有駕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方式危險駕車,經審覈影像後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開罰,除了最高罰緩36000元,還要加記違規點數3點,牌照吊扣半年。

桃園警分局表示,危險駕駛屬於對交通安全危害性高、且是警察平常較不易取締的違規行爲,因而也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1項規定可由民衆主動檢舉的違規行爲之一。若要檢舉他人危險駕駛,需備齊個人資料、違規事件發生時間及地點、違規車輛車牌號碼、以及相關證據(圖片或影像),再到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官方網站進行檢舉。

桃園警分局說明,危險駕駛除需負起行政責任外,亦有可能因觸犯公共危險罪章中的妨害公衆往來安全罪而需另負擔相關刑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4項規定,若駕駛人有危險駕駛行爲,可處新臺幣6000至36000元罰鍰,並且得當場禁止駕駛人繼續駕駛,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如果是因危險駕駛行爲而肇事,則除了罰款及吊扣牌照外,亦應吊銷駕駛人的駕駛執照。

另外,如果是2輛以上的車輛共同爲危險駕駛行爲,或是在路上競駛、競技者,則針對駕駛人可處新臺幣3萬元至9萬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吊銷其駕照。

若是危險駕駛的行爲嚴重,已經妨礙了道路通行、或是對公衆安全造成威脅,亦有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的妨害公衆往來安全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若是因危險駕駛而肇事,致人死亡或重傷者,亦可能被依刑法第185條2項的規定加重處罰。

桃園警分局表示,去年6月30日開始,嚴重超速由原本的超速60公里,下修爲超速40公里,很多民衆收到罰單時才驚覺除了要繳納高額罰鍰外,汽車牌照還要被吊扣6個月,因而提出申訴。但超速違規都是採科學儀器拍攝取締,儀器均定期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要申訴過關機率很低。

警方呼籲,民衆駕駛車輛務必遵守交通安全規則,降低行車速度,切勿有蛇行、在路上競駛、競技,非遇突發狀況以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而迫使他車讓道等危險方式駕車,一旦被錄影拍照檢舉,警方經詳實審覈後如違規屬實,就會依照規定告發,違規人將付出慘痛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