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煞討債出賤招 囚摩鐵凌虐 逼2男打手槍爽拍片爲樂

陳男等3名惡煞討債出賤招,把2男囚禁摩鐵凌虐,還逼打手槍拍片爲樂。(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北市1名陳姓男子受委託討債,夥同周姓友人,將欠錢的A男押上車後,載至新北市1家摩鐵,陳、周2人凌虐A男,不僅毆打、雨傘打臀部,甚至用針刺手指。陳男又通知B男到場處理債務。B男抵達後,衆人轉往另1家摩鐵,短暫停留後,又改入住另家摩鐵。

此時,周、陳2人通知5名少年到場助陣,衆人拿球棒一陣亂打,還嗆A男:要砍掉你的手臂。」A男、B男全身多處受傷、身心俱疲,卻又被迫脫光衣服,分別被逼籤50萬元本票。

凌虐手段越來越扯,A男、B男要求撫摸自己生殖器官,陳、周等人拿手機錄影、戲謔。陳男後來又找胡男到場,拿彈簧刀在A男胸前比劃,藉以恐嚇他們不要報警,A男、B男因心生畏懼不敢聲張。

A男父親及B男父母得知小孩被囚禁凌虐隨即報案,警方趕往摩鐵,當場逮捕陳男等3人,A男、B男這才重獲自由

法官審酌,陳、周、胡3人均爲成年人,僅因受委託處理A男、B男債務,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加重強制猥褻、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嚴重侵害A男、B男身體健康、行動自由及性自主決定權等重。A男、B男人格尊嚴承受無比恥辱,身心感到極大恐懼,陳等3人應予嚴懲。

考量陳、周2人犯後均否認共同攜帶凶器強制猥褻、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犯行、胡男則否認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另,陳、周、胡於審理期間與B男以100萬元達成和解,僅陳男給付30萬元、周男給付10萬。

法官日前判決,陳男犯2人以上共同攜帶凶器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4年4月。周男犯二人以上共同攜帶凶器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胡男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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