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專家解讀房屋養老金,公共賬戶不增加羣衆負擔
在8月23日上午國新辦舉行的“推動高質量發展”系列主題新聞發佈會上,住房城鄉建設部表示,研究建立房屋體檢、房屋養老金、房屋保險制度,構建全生命週期房屋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目前,上海等22個城市正在試點,試點的重點是政府把公共賬戶建立起來。
爲房屋體檢、房屋維修、房屋保險提供資金保障的房屋養老金制度頗爲關鍵。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法學院院長尹飛在《中國建設報》上發文指出,房屋與普通商品相比,其生命週期較爲漫長。在這個過程中,爲了保障房屋安全與正常使用,必然會出現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保養、維護、維修乃至更換、重建的費用。這類費用,就可以稱作“房屋養老金”。
關於房屋養老金,浙江工業大學中國住房和房地產研究院院長虞曉芬通過《建築雜誌社》提出三個觀點:
一是房屋養老金制度是國家爲保障房屋安全所作的兜底性制度保障。儘管我國在推行住房商品化時建立了購房者按建安成本 5-8%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的制度,房屋維修基金制度在保障小區公共部位日常維護和電梯等設施更新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因數量十分有限,已難以滿足城市房屋安全維護和老舊小區更新需要。
因此,近年來各地政府都在積極探索建立房屋養老金,城市政府通過地方財政補貼一點、土地出讓金歸集一些、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一點、原公房出售資金等多渠道歸集,探索建立一個穩定地能用於存量房安全體檢、安全管理、維修更新補助的資金池,減少未來存量房規模越來越大,支出越來越大的壓力,也減輕居民後顧之慮。
二是政府建立類似房屋養老金不是我國獨有,一些國家也有類似制度,比如韓國政府通過發行彩票、政府出售土地收益、收取的房地產稅和房地產交易稅一部分以及其他,已歸集了數量可觀的住房基金,用於突發性房屋安全管理和更新補助。
三是建立房屋養老金制度是一項管長遠的制度,國家從各地試點經驗探索中,研究如何統籌各類涉房類資金補助。
尹飛表示,目前制度設計中涉及的房屋養老金,僅限於城市規劃區內、以區分建築物形式存在的住房。此類費用,傳統上主要通過兩個途徑解決:一是在保修期內,依合同由建設單位承擔;二是在保修期之外,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物上負擔由所有權人承擔的原理,該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自行承擔。在區分建築物中,就業主專有部分,應由業主自行承擔;對於共有部分,則應當由業主共同承擔。對於區分建築物的共有部分維修資金,由於涉及衆多業主,其籌集和使用、管理也應由業主共同進行,因此需要建立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機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物業管理條例》均對由業主籌集的維修資金相關制度進行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也陸續發佈規章,系統規範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等。
尹飛指出,這次建立的房屋養老金制度,主要是使用公共資金、建立房屋養老金公共賬戶。目前,房屋養老金公共賬戶的款項來自於公共資金,按照“不增加個人負擔,不減損個人權益”的原則,由地方政府探索資金籌集渠道。因此,此次建立的房屋養老金公共賬戶不會加重業主負擔。
上海市房地產科學研究院院長、研究員嚴榮通過《建築雜誌社》表示,公共賬戶是針對公共部位帶來的公共安全問題,資金來源自然要由公共部門來籌集,主要的來源包括城鎮土地出讓收益,這體現“取之於房、用之於房”的原則,另外還可以來自於老舊小區改造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所以,當前研究建立公共賬戶並不需要老百姓直接出錢。當然,在管理模式上,公共賬戶要實行統籌管理,與個人賬戶有區別。所以,探索建立房屋養老金制度,政府設立公共賬戶,是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與安全的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