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者進貨明細 今年1月開始申報
▲多層次傳銷事業者進貨明細今年一月開始申報 。(圖/記者陳秀雯製表)
每年一月,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的經銷商會陸續收到國內各家直銷公司發給個人商品進貨明細,並由各家直銷公司統一針對自家會員和經銷商之前一年度的進貨內容和金額,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在1月底前向國稅局提出申報。國稅局提醒,若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萬元以下,免按建議計算銷售額以覈計個人營利所得,若是金額超過7.7萬者,則需就其超過部分,照規定覈計個人營利所得,同時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提醒,一般民衆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時,雖然各直銷公司本身也會宣導及通知,但也請民衆自行注意相關繳稅規定,以免受罰。
根據國稅局中區國稅局近期的說明,依照財政部83年所做之函釋規定,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者,其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可覈實認定營利所得外,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的進貨價格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藉此覈計銷售額,並依照貿易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覈計個人營利所得課稅。
中區國稅局也舉例,「個人參加者甲君105年度銷售商品予消費者,假設其全年累積進貨金額爲28萬元,又其建議售價總額爲35萬元,此時,甲君除了可以主動提供憑證,讓課徵機關覈實認定營利所得外,稽徵機關也得依照其累積進貨金額超過7.7萬元,也就是20.3萬元,佔原本進貨金額28萬元的比例計算出需課稅的百分比,再乘上建議售價,最後乘上純益率6%,便可得出最後甲君需要申報的綜所稅總額。」而全年度累積進貨金額則是各家多層次傳銷業者的總和,換句話如果個人同時參加兩家或以上的多層次傳銷事業,則年度在各家所進貨的總金額將會合並累積計算。
在財政部該函釋上路前,原本在多層次傳銷上進貨全數都會遭課徵營利所得,而在有了此函釋後,加入了免稅額的概念,對於大多數只有消費購買自用產品而非進貨銷售的直銷商而言,只要年度在7.7萬元的扣除額度內,則不用擔心需要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