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少女襲胸、種草莓…工人喊自卑交友不利釀錯 下場判3年

張姓工人趁1名少女蹺家時載她去搭車,卻趁機朝對方襲胸、在脖子上留吻痕,犯後向法院求情說自己家貧無法升學,又因自高處摔落右側手腳萎縮,並稱因「自卑感鑄成大錯」求緩刑,法院審酌他1個多月內連續朝2名少女下手,不予減刑,一、二審都依強制猥褻罪判他3年2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張男2023年8月26日利用少女蹺家時,請求他搭載到苑裡火車站之際,途中行經苗栗一間超商時,就臨停在車內對少女襲胸、摸大腿,並在對方脖子左側留下一處吻痕。

後來少女媽媽遍尋不照女兒,發現他翹家後報警,直到女兒回家一問之下才曝光,並經警方調閱監視器後逮到張男送辦。

苗栗地院一審認爲,張男不能尊重女性,對少女造成相當程度驚嚇、影響後續人格發展,且之前才因犯類似案件仍在審理中,至今也沒和少女、家屬和解或提出任何賠償,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他3年2月。

張男不服上訴,主張自己在偵查、審理中配合調查,態度良好,並稱自己沒有前科、素行良好,也有意願和解。張還說,從他自白書可知,自己家境貧困無法升學,僅能在工地賺錢,又因工作不慎自告處跌落導致右半側手腳萎縮,行動及交友不便。

張表示,他因此內心有極大的自卑感,如今又因本身自卑感鑄成大錯,請求法院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給予緩刑。

臺中高分院二審認爲,張男利用網路上認識未滿14歲的少女,趁對方請求搭載去車站較難求援時下手,且張在本案8月26日案發前,另於7月21日又朝另名少女強制猥褻,一審被判1年6月,認爲不應再予減刑,駁回上訴。

張姓工人對少女襲胸、在脖子留下吻合,法院一二審都依強制猥褻罪判他3年2月。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