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犀牛盾贏了!iPhone保護殼雙雄對戰 惡魔盾連敗禁賣一、二代

▲愛進化科技公司推出的「犀牛盾」iPhone11系列手機保護殼。(圖/翻攝RHINOSHIELD官網)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蘋果公司全新iPhone16手機今年(2024年)將上市,國內2大手機保護殼品牌「犀牛盾」與「惡魔盾」,針對iPhone11手機殼模仿爭議仍纏訟中,經營「犀牛盾」的愛進化科技主張「惡魔盾」抄襲設計、攀附商譽,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經營「惡魔盾」的迪摩凱斯2連敗,禁賣涉及抄襲的特定「惡魔盾一代」、「惡魔盾二代」商品,並須賠償100萬元與刊登本案判決主文1個月,還可上訴。

「犀牛盾RhinoShield」是愛進化科技公司2012年創立的手機保護殼品牌,2018年8月間,針對當時即將陸續發表、上市的蘋果iPhone XR、iPhone11、iPhone11 Pro與iPhone11 Pro Max手機,推出專屬的「Mod NX」系列保護殼,號稱首創業界「邊框背板模組化設計」。

「惡魔盾Devilcase」是迪摩凱斯國際公司2012年創立的品牌,2019年1月也針對iPhone XR、iPhone11、iPhone11 Pro與iPhone11 Pro Max手機,推出「惡魔盾防摔殼」,2020年9月推出新一代保護殼,稱爲「惡魔盾二代」,與先前的「惡魔盾一代」區分。

▲迪摩凱斯國際公司推出的「惡魔盾」iPhone11系列手機保護殼。(圖/翻攝DEVILCASE官網)

愛進化認爲自身「犀牛盾」不僅遭「惡魔盾」抄襲特殊設計,連創新的「手機試衣間」網路行銷手法,也被「惡魔盾」複製模仿,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犀牛盾」市佔率因而下滑、商譽受損,提告要求迪摩凱斯不得製造、行銷抄襲「Mod NX」適用於iPhone XR與iPhone11系列手機的「惡魔盾一代」、「惡魔盾二代」保護殼。

此外,愛進化還要求迪摩凱斯負責人李哲緯,與公司連帶賠償100萬元,並於公司官網及臉書粉專,刊登本案民事判決全文並設定公開閱覽持續6個月以上。

迪摩凱斯否認愛進化所有指控,聲稱本案雙方手機殼產品都可拆解、更換主框體、背板與按鍵,是業界常見設計、不具識別性,開孔位置均依蘋果公司提供的配件設計指南,愛進化所稱快拆式按鍵設計,「惡魔盾」2015年就採用,更於2016年起在產品、包裝盒分別凹刻品牌Logo或品牌名稱,足供消費者辨認。

智財商業法院一審詳細勘驗本案雙方產品,認爲無論手機殼包覆弧度、厚度與高度、殼面咬花加工、可拆式按鍵、印字與充電孔內墊片設計,「犀牛盾」與「惡魔盾」兩者高度相仿,且均與同期其他品牌同類產品差異很大,但「惡魔盾」比「犀牛盾」晚推出。

此外,本案兩者產品都標榜自由搭配風格,可自選喜好顏色與圖案,而迪摩凱斯推出手機殼背板圖案,時間雖比愛進化晚,圖樣卻極爲近似,例如愛進化2017年4月推出「胚芽吐司喵喵」、2018年11月推出「幾何系列-狼」,迪摩凱斯2018年3月也有「吐司貓」、2019年3月推出「幾何狼」。

至於愛進化2017年9月在官網推出「我的背板試衣間」服務、讓消費者自行挑選多款手機殼背板圖樣,迪摩凱斯在2018年1月也在官網提供「手機試衣間」,藉此宣傳。

法官認定迪摩凱斯銷售本案惡魔盾產品,高度抄襲愛進化對犀牛盾產品的設計與行銷、攀附商譽並榨取創新努力,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例如網購平臺相關業者賣惡魔盾產品,會廣告「類似犀牛盾」等字句,還有消費者問愛進化有無類似惡魔盾產品,或以爲兩者有合作關係、惡魔盾是犀牛盾副品牌等。

法官指本案雙方具有商業競爭關係,迪摩凱斯本案經營惡魔盾模式,已影響交易秩序穩定,縱然犀牛盾Mod NX手機殼所用設計,有些屬於業界常用方式,外觀仍有不同呈現,惡魔盾卻依舊給人整體外觀非常近似犀牛盾的感受,更印證已達高度抄襲程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法官查明本案犀牛盾Mod NX手機殼於2020年、2021年間市佔率維持30.86%到52.13%之間,本案惡魔盾一代、二代產品上市後,犀牛盾每月平均銷售量略微下滑,惡魔盾銷售量則明顯成長,可見兩者產品具有替代效果,但惡魔盾因抄襲而大幅減省研發成本,確有不公平競爭情形。

甚至本案惡魔盾產品曾發生邊框斷裂、靜音孔的孔位有落差等瑕疵,曾被消費者議論,而迪摩凱斯仍在銷售惡魔盾一代、二代手機殼,若消費者分不清兩者商品,確有讓愛進化背黑鍋、商譽受損之虞。

一審據此判決迪摩凱斯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制造、行銷或推廣本案適用於iPhone XR與iPhone11系列手機的「惡魔盾一代」、「惡魔盾二代」特定手機保護殼商品,並應與負責人李哲緯連帶賠償愛進化100萬元,另須在公司官網、臉書粉專刊登本案民事判決當事人姓名、案由與主文,設定公開閱覽,各持續1個月。

迪摩凱斯上訴求翻盤,被智財商業法院二審駁回。愛進化也上訴主張,本案犀牛盾採用的「邊框背板模組化與厚度設計」,屬於《公平交易法》所稱「著名商品表徵」,請求一併禁止迪摩凱斯使用。

二審認爲消費者搜尋關鍵字爲「犀牛盾」與「手機殼」,跟「邊框背板模組化與厚度設計」無關、不足以成爲消費者辨識商品來源的依據,據此駁回愛進化的主張,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