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文化部前科長索賄857萬 二審今駁上訴…貪官下場判3年8月

蕭銘彬在任職文化部文資局水下科科長、事務科科長期間,利用申請向風電廠商施壓、推薦,泄漏投標訊息,提供招標內容的方式,分別向三家廠商索賄,金額達857萬元,蕭被認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三罪,其中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二罪免刑,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判刑3年8月、褫奪公權4年,沒收自動繳交的犯罪所得,蕭針對量刑部分上訴,二審今宣判,駁回上訴,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二審今天由審判長陳宏卿、受命法官林美玲、陪席法官楊陵萍組成的合議庭宣判,此案蕭銘彬在上訴二審時,僅針對量刑部分提出上訴,對於犯罪事實不爭執,也認爲此案他有交代行賄的對象,應有證人保護法減刑的適用。

不過合議庭審認,認爲此案行賄的被告在坦認犯罪行爲的時間點,早於蕭銘彬供出行賄者的時間點,加上蕭供出的對象,也不符合證人保護法中,需供出讓檢方追查的共同正犯的減刑規定,一審量刑妥適,因此駁回上訴,此案免刑部分,蕭未提上訴,已告確定,此案駁回上訴部分,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判決指出,蕭銘彬於先後擔任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水下科科長、事務科科長時,利用欲申請離岸風電各開發商施壓或推薦譚順倫所屬盟帝公司撰擬「水下文化資產初步調查報告」的機會,藉此向譚順倫收賄172萬元。

蕭銘彬在採購水下儀器設備時,將相關配備規格作爲該等採購案的招標文件內容,並在開標前,將投標廠商家數之消息泄漏予譚順倫,藉以向譚順倫、林坤潭、張乃仁收賄585萬元,相關業者並據此以圍標方式取得標案。

蕭另在規劃雲端火災預警採購案時,將被告黃亮儒設計相關規格、圖說作爲該等採購案之公告招標內容,藉以向得標業者劉勇成收賄100萬元,案經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一審審認,蕭銘彬身爲公務員,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4年,沒收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172萬元;另犯2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都免刑,但仍沒收自動繳交犯罪所得585萬元及100萬元。

文化部文資局前科長蕭銘彬涉嫌利用機會向廠商索賄,二審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