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喪屍煙彈」正式列三級毒品 毒駕致死最重判10年

法務部

俗稱「喪屍煙彈」的新興毒品(依託咪酯),自去年起流竄國內,造成多起毒駕及重大死傷事故,甚至導致新北市員警遭毒駕撞死,引發各界關注。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6月間決議將依託咪酯、美託咪酯、異丙帕酯3類新興毒品列爲三級毒品,並在2個月內火速完成法制作業。行政院本週公告託咪酯等3類列管爲三級毒品,檢警調將依毒品罪全面查緝,未來只要製造、運輸、販賣可重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毒駕致死最重可判刑10年。

「依託咪酯」爲靜脈麻醉劑藥物,因吸食後會出現無法思考、控制身體、異常顫抖、抖動等行爲,故俗稱爲「喪屍煙彈」,吸食過量有死亡風險。依託咪酯已被世界多國列爲毒品,但過去不法集團利用我國管制法令漏洞,自國外備料進口依託咪酯,轉換成年輕人接受度高的電子煙型態,聲稱可作爲大麻的合法替代物,對社會治安、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戕害。

去年9月,新北市警方首度在查獲非法電子煙油中,檢出有依託咪酯(Etomidate)成分,但因當時依託咪酯尚未列管,只能依《藥事法》處理,但隨着警方一再查獲依託咪酯,甚至今年7月發生黃姓男子因吸食含有依託咪酯的電子煙彈後,駕車撞死新北市三重警分局黃姓警員,更引爆各界議論。

爲此,法務部毒審會今年6月13日決議,將依託咪酯、美託咪酯(Metomidate)、異丙帕酯(Isopropyl 1-(1-phenylethyl)-1H-imidazole-5- carboxylate)3類成分,列爲第三級毒品,並加速完成法制作業。8月5日,行政院公告依託咪酯3類成分列爲第三級毒品管制。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至10年有期徒刑;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6月至5年有期徒刑;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1萬至5萬元罰鍰,並須接受4至8小時毒品危害講習。

至於吸食依託咪酯後駕車或因而致人死傷,則可依《刑法》毒駕公共危險罪處理,依《刑法》第185之3條規定,毒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至10年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可處1至7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