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港漁民林進龍運毒再審判無罪 最高法院打臉撤銷

東港漁民林進龍獲判無罪時,開心與律師擁抱。(中時資料照)

自稱「我不是壞人」的漁民林進龍,因涉及參與從菲律賓走私海洛因來臺遭判囚18年定讞,他逃亡遭通緝並委由律師提再審,去年高雄高分院改判無罪,檢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爲再審未傳訊承辦員警且背離經驗及論理法則,有3項重大缺失,撤銷發回更審。

檢方起訴指控,2009年5月林金羣、謝龍宗等人將16塊海洛英磚藏在3臺DVD內,由漁船走私到臺灣,受林金羣委託的林進龍指示不知情的兒子,前往東港碼頭,將裝有DVD的紙箱,載運到屏東縣東港鎮住處,準備交給前往取貨的謝妻時被警方當場查獲。

林進龍遭法院判囚18年定讞後,他自認含冤不願入獄,離家展開逃亡人生被髮布通緝,逃亡期間林進龍2度聲請再審都被駁回,直到前年冤獄平反協會幫他3度聲請再審,高雄高分院裁準並撤銷其通緝令,林進龍才結束逃亡,去年法院將他改判無罪,檢提上訴。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爲,林進龍在員警查扣夾藏海洛因紙箱時的反應,攸關他對於紙箱內夾藏海洛因一節是否知情,應詳予調查,可經由傳訊當時在場的承辦警員,或勘驗現場蒐證光碟以釐清事實,但再審卻未再予調查,遽行改判無罪,有調查未盡的違法。

最高法院指出,再審以林金羣與林進龍通聯時間短則17秒,最長僅87秒,難認被告與林金羣短暫交談可談及繁雜毒品運輸計劃,採信林進龍辯解,有理由不備的違法,且再審認定他未參與運毒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因有3大判決缺漏,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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