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三讀 寵物棄養、餓死算虐待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動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不作爲」納入虐待範圍。(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動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不作爲」納入虐待範圍,提案綠委陳亭妃指出,不作爲的意思是丟棄不理、不給動物吃喝導致動物餓死等,就算是虐待;修法過後,未來若因此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將開罰。
《動保法》第3條文「虐待」的定義爲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爲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爲,三讀條文新增將「不當使用器物」以及「不作爲」也納入虐待的範圍。
若違反不得虐待動物的規定,包含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等,都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陳亭妃指出,因爲愛護動物就是要好好飼養,過去對虐待的定義好像是需要做出毆打等動作,修正條文則將不作爲也納入虐待範疇,所謂「不作爲」的意思是丟棄不理、不給動物吃喝導致動物餓死等,就算是「虐待」,因此也適用於動保法中與虐待有關的罰則。
此外,《動保法》第22條之1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覈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覈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昨三讀通過修正條文,規定其查覈報告也應定期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