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臂砸中捷車廂 全國律師聯合會對死者家屬致上慰問之意
興富發文心愛悅建案10日吊臂砸進中捷軌道,列車隨後撞上造成1死10傷。(民衆提供/張亦惠臺中傳真)
興富發建案發生塔吊砸進中捷軌道,造成1死10傷,中捷12日坦承吊臂掉落時有電力異常示警,全國律師聯合會聲明如下:
一、臺中捷運綠線豐樂公園站於112年5月10日中午發生施工塔吊吊臂掉落捷運軌道,捷運列車撞擊掉落吊臂之公安事故,造成一死多傷之意外。事故死者是靜宜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淑雅,林教授深具法學專業且治學嚴謹,於社運界亦有卓着貢獻,歷來深受師長同儕肯定及學生愛戴,爲法學界明日之星,未來作育英才及對法學界理論及實務之貢獻,無可限量。本會對此憾事之發生,實感遺憾,謹對死傷家屬致上慰問之意。
二、就本次事件,本會除深感痛失英才,基於一般民衆之地位,亦不免質疑類此事件是否可以避免。蓋國內公安事件頻傳,每每看到實際檢討結果,常爲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並未落實改善,是否真能有效減少事故發生,實值懷疑。而本次事故之捷運軌道,具有路權專用、旅客密集且運具速度快等特性,一旦發生事故,反應時間通常相當有限,產生之危害則可能非常巨大,本次事件實足反應軌道運輸之相關安全規範,包含周遭工程可能產生之公安意外及營運單位應變措施,實有再行檢討之必要。本會痛心之餘,亦誠摯提出下列呼籲:
(一)建築與土木工程進行大型機具(包括大型吊車、塔式吊車或其他重型機具)之安裝、施工與拆卸,如有影響工地周遭建物、設施與人民安全疑慮者,除應提出安全計劃切實執行外,並應由起造人(業主)或主管機關委請公正第三方技師(成本應由起造人及業主自行吸收),於現場逐項查驗符合安全後,方得進行施作。並請內政部及公共工程委員會盡速檢討修改相關法令、施工規範或契約範本,落實執行。
(二)就有公安疑慮之特定作業項目,落實承造人(承包商)於施工前通報工地周遭建物與設施所有人之機制,非單以交管方式處理,使周遭建物設施管理單位能預爲因應。
(三)中央及地方建築主管機關應嚴格檢討規範施工機具設備可能墜落之地面管制區域,擴大管制範圍,避免讓車輛、行人暴露在可能遭墜落物侵害之高度危害中。
(四)請軌道主管機關交通部檢討引進軌道運行前方障礙物偵測與避害功能設施,逐步完成各線軌道之改善,確保民衆乘車安全。
(五)請建築與公共工程主管機關內政部與公共工程委員會通盤檢視民間與公共工程之公安問題,檢討並落實工程分級品管監督制度,精進事故應變處理之合理有效,以減少、避免憾事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