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榆林出臺電動車管理辦法
“榆林日報”
12月10日,在榆林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風會上,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管科負責人薛剛就《榆林市電動車管理辦法》政策依據、制度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解讀。
《榆林市電動車管理辦法》
明確規定在本市生產或銷售的電動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車不得在本市生產、銷售、使用。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期限辦理登記。對本辦法實施前購買的合法銷售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實行備案管理制度,過渡期爲3年,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駕駛電動摩托車、低速電動車需要取得相應的駕駛證。
明確了道路通行規定和物流配送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路上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在道路右側邊緣線算起,1.5米的範圍內行駛。駕駛電動摩托車和低速電動車,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並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使用電動車從事租賃、物流、配送、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本企業所屬的電動車及其駕駛人、用於本企業業務經營的電動車及其駕駛人進行監督和管理。
明確了電動車停放、充電和消防的行爲規範。
不得在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或者充電;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居家、宿舍、辦公樓內等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場所爲電動車充電等。禁止電動車進入載人電梯。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有權對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的行爲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舉報。
明確了嚴重違法行爲的處罰量裁以及行政主管部門失職失責的處罰。
電動車駕駛人、乘車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情節輕微,自願接受教育協助維護交通秩序的,可以免於處罰。對於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乘車人罰款處罰金額不超過50元。電動摩托車、低速電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通行規定的,按照同類型機動車違法處罰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同時規定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電動摩托車、低速電動車屬於機動車。
記者李志東 劉浩波
編輯 秦學 校對 謝婷 責編 李治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