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賣家「贈送」演唱會門票 北市文化局:恐已觸法
文化局提醒,以任何非正常管道出售票券都有可能觸犯法律。示意圖/ingimage
隨着臺北大巨蛋的啓用,天王周杰倫、阿妹張惠妹接續在蛋中火熱開唱,民衆瘋狂搶票之餘,也增加了「黃牛」的收入。不過,臺北市文化局提醒,許多看似合理的售票行爲,其實早已觸法,勸民衆在開心購買之餘,也要多加留意。
臺北市文化局日前在臉書粉專發文,指出3種常見的售票行爲,其實早已觸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嚴重者恐怕會被裁罰票面金額的10倍至50倍,提醒民衆爲自己的行爲負責。
1.以「增加跑腿費」之名,加價轉賣票券
2.原價售出門票,但買家「額外贈送」其他物品(如星巴克)
3.「定高價格」,票券雖沒售出該行爲仍然觸法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1條,「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
文化局也補充,其他包含「賣家推出消費送一張演唱會門票」、「旅館把房間和門票一起包裝成專案加價出售」、「以競標某樣物品的方式,贈送得標者某演唱會門票」,甚至是「事前不知違法者」,都可能接受到法律裁罰,勸民衆切勿貪小便宜,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