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共機進入12浬
(圖/本報系資料照)
以往空軍最喜歡引用王昌齡《出塞二曲》詩辭:「但使龍城飛將在,不教胡馬度陰山。」如今媒體報導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卻是說,如果共機飛近24浬,我們會警告、驅離,若是繼續進12浬,飛機彈倉打開或有帶彈,我戰機可以用機炮,或是發射火焰彈等;若是做搖擺動作,就是投誠,會看情況處置。
柏副部長是比我高班學長,但也是我戰院學生,要是我還有機會,我會建議柏副部長讀一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內容清楚寫着: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者,執行空防任務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30浬以外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驅離或引導降落。
二、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未滿30浬至12浬以外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開槍示警、強制驅離或引導降落,並對該航空器嚴密監視戒備。
三、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未滿12浬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開槍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或引導降落。
四、進入金門、馬祖、東引、烏坵等外島限制區域內,對該航空器實施辨證,並嚴密監視戒備。必要時,應予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
因此,柏副部長就應該這樣回覆立委:「准此要領,修改距離參數,依據實況與威脅判斷,據以執行包括接戰在內應對行動。相關參數爲重要機密,恕難在此向委員公開。」
飛行員一杆兩舵之外,還是要多讀書並注意法條。當年作戰次長室的老前輩能夠擬出這些法條,總還是有其高明之處,現在只希望不要失傳,一切就阿彌陀佛囉!
(作者爲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