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貪警兄弟檔勒索「吃案費」60萬元 終局判決出爐

前新北市淡水警分局員警蔡至恩(右)涉貪。(本報資料照片)

前年擔任新北市淡水警分局偵查隊警員的蔡至恩與胞兄蔡至儒,被控藉偵辦的性騷擾勒索許姓男子60萬元,得手10萬元,最高法院駁回2人的上訴,依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將蔡至恩判刑12年2月,未扣案犯罪所得10萬元沒收,蔡至儒判刑6年,2兄弟都須入獄。

蔡至恩2021年因偵辦性騷擾案件,與胞兄蔡至儒一起去找許姓被告,蔡至恩身穿刑警背心出示警員證向社區管理員表示要查案,因許的住宅無人開門而離去,當晚兄弟倆聯繫許,約許到一家超商見面,蔡至恩帶着胞兄到場,以偵辦許的妨害性自主案還未立案,勒索60萬元。

許到提款機提領10萬元賄款,但因在提領款項過程中,擔心蔡至恩兄弟日後再以此事不好處理爲由,索討更多款項,恐淪爲2人之提款機,乃將開啓錄音功能之行動電話放在褲子後方右側口袋錄音蒐證,並在步出超商後,隨即將10萬元現金交付予蔡至恩。

蔡至恩收下10萬元賄款後,藉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內尚有其他同仁處理該案,向許稱「我一部分,還有兄弟什麼的」等語,要求60萬元(內含已給付之10萬元),後來許男深感不安而向議員陳情,並以手機全程錄音向檢警檢舉。

臺灣高等法院認爲,蔡至恩對於違反職務收受賄賂始終飾詞否認犯行,顯見其毫無悔意,判刑12年2月,蔡至儒在許男向議員檢舉後,又尋找許理論,犯後態度不佳,判刑6月,2人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