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三法完成最後一哩路 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平臺負連帶責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打詐3法」之一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摘自立法院直播)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打詐3法」之一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及下架機制,提供國人更安全的投資環境,減少匿名廣告出現,阻絕網路投資詐騙一再發生。
網路出現冒用名人誤導民衆投資的詐騙猖獗,許多投資人因此受騙,民進黨立委林楚茵表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事打詐的最後一哩路,許多名人被冒名投放廣告,連前幾天纔來臺灣的AI教父黃仁勳也都被冒名,許多名人相當無辜,甚至莫名其妙接到到案通知書,被害人甚至要求賠償,這次修法通過,可以大刀闊斧針對投資詐騙廣告有法源裁罰。
三讀條文規定,未於通知期限內移除廣告、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爲其他必要之處置者,由通知之司法警察機關處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2倍至5倍至改善爲止。
本次修法訂定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及下架機制,可提供國人更安全的投資環境,對抑制網路投資詐騙案件發生;爲使證券投資等廣告資訊更加透明公開,這次修法規範,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相關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事項,落實廣告實名制。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廣告應載明事項、不得刊播廣告之規定、刊播後始知違規之處置,及如造成損害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林楚茵指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也是我國首次授權限制網路的法源,必須在接到通知後下架冒名廣告以及廣告實名制,否則會連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