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工具應訂專章或專法? 白委:其他犯罪類型也須科偵手段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審議「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案,各委員對打詐工具使用、管控應規範在刑事訴訟法專章或科偵法專法,各有支持。(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審議「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案,各委員對打詐工具使用、管控應規範在刑事訴訟法專章或科偵法專法,各有支持。綠委沈發惠支持訂定專法,認爲較有穩定性;白委黃國昌認爲,科偵手段不只限於打詐,組織犯罪、國安犯罪等各犯罪類型都需要,認定應迴歸刑訴法規範。

科偵法主要賦予M化車、GPS等偵查手段法律授權,但藍綠白各有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另規範之,因此引起要在刑訴法訂專章或另設科偵法的專法之疑慮。

法務部長鄭銘謙說,訂專法或專章是政策選擇,但認爲訂專法較爲適當,科技發展、資訊因應對犯罪手法壓制,訂專法立法速度較快,對細部事項有較完整規範,法務部主管法規是對偵查較爲了解,訂專法可以即時因應犯罪處理。

沈發惠指出,訂專章或專法內容大致相同,只是立法體制不同,若是刑訟法的主管機關在司法部,刑訴法着重在程序正義上,而訂定專法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主管,既可着重程序正義,也可着重在發現真實面向。

沈發惠說,科技日新月異,未來需要因應新的犯罪手段,若訂在刑訴法,將影響刑訴法穩定性,訂定專法在因應新型態科技上較爲方便,他認爲,應在刑訴法增列有關科技偵查整體性規定,至於細項則訂在科偵法上。

黃國昌指出,德國將線上搜索、科技偵查等相關規定都制定在刑訴法內,他詢問,科偵法性質上不屬於刑事訴訟法對強制處分作爲、法定程序控制和證據能力,哪條不能控制在刑事訴訟法內?

刑事廳長李釱任說,司法院對相關修法沒有離開過,2019年擬過刑事訴訟法條文,將其規範在專章內,但訂專章或專法是政策選擇問題。

黃國昌認爲,科技偵查性質上,本來就該放在刑事訴訟法,許多學者都主張應迴歸刑訴法規範,這就是爲何他、藍綠召委都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且科偵法只有11條規定,掐頭去尾,實際上真有實質內容只有3條,3條也可以全放在刑事訴訟法內。

另外,黃國昌也詢問,科偵法相關法律授權依據、要求爲何,若用空拍有無時間限制?鄭銘謙表示,空拍是在公共空間,隱私期待較低的環境,不需要法律過度授權,迴歸刑訴法228條;李釱任說,空拍時間上的限制是對人民隱私期待有無侵犯,當逾越後應有法律授權。

綠委陳俊宇說,空拍機涉及私人領域權,像是私人土地遭拍攝,跟偵查無關情況,因此無論使用GPS、M化車等,希望儘快有法律依據,後續相關修法制定過程應加緊腳步。

針對科偵法第3條規範,科技偵查時無可避免取得第三人個資,調查結束後應當消除,陳俊宇質疑,有無銷燬如何確認,是否要有人員確保?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說,如何控管沒有在法律寫,但要求司法檢查機關訂定在內基內控,設置銷燬特別規定,檢察官也會監督司法檢查機關內控,未來刑訴程序面,檢察官都會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