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雨沖垮北投駁坎 計程車被砸毀獲國賠8萬

臺北地院。(本報資料照片)

賴姓運將3年前把計程車停在臺北市北投區某巷內的砌石駁坎旁,未料大雨害駁坎崩塌,砸毀車子,賴男因此提告請求國賠22萬元。臺北地院臺北簡易庭判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澎湖縣望安鄉公所應賠8萬餘元,案經臺北地院民事庭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賴男主張,他2018年9月8日把車停在臺北市北投區泉源路41巷砌石駁坎旁,現場並無劃設紅線,也無警告標誌。當天因爲大雨駁坎崩塌,他的車子副駕駛座玻璃、鈑金、車門被砸爛,車子也被落石卡在路中間,因此向管理單位北區分署、望安鄉公所求償維修費,以及他因心情鬱悶在家昏倒的精神上損失,總共22萬1000元。

北區分署抗辯,他們只有接管該土地應有部分各5分之2,未接管其上工作物或駁坎,且該路段先前已有里民向議員陳情,賴男在臺北市工務局進行路基補強前,無視會勘紀錄及該路段狹小而禁止停車,仍把車停在該處,本身也有過失。

望安鄉公所則稱,他們是因贈與而取得部分土地,並非管理機關,駁坎也不是他們設置的,不必負賠償責任。

臺北簡易庭指出,駁坎因年代久遠,無法考究是誰設置的,但既然北區分署、望安鄉公所土地管理者是,且駁坎是用來保持公衆使用道路的穩定,應適用國賠法規定。

據當地里長證稱,該路段已多次發生土石滑落,且依會勘紀錄,國財署早在2015年就知道路樹植根生長壓迫,會影響駁坎穩定,卻以無經費等理由怠於補強,也未設置警告標誌,臺北地院簡易庭因此認爲,北區分署和望安鄉公所應負賠償責任。

臺北簡易庭考量車損狀況、營業損失等,扣除舉證不足的部分,判北區分署和望安鄉公所應共同賠償8萬0499元。案經北院民庭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