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不滿學校收一年400元停車費打官司 判決結果出爐

東華大學學生主張在大學校園內停車一年被收取400元的停車費不合法,提告要求校方他2年交的費用800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陳男敗訴確定。(東華大學,本報資料照片)

曾因高中時期拒絕升旗遭記3支警告打官司告學校的陳旻傑,目前就讀東華大學,他主張在大學校園內停車一年被收取400元的停車費不合法,提告要求校方返還他2年交的費用800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上訴,認定校方依大學的收費辦法收費合法有效,判陳男敗訴確定。

陳男是東華大學在學學生,爲辦理汽車之車輛識別證進入校園停放,在2020年及2021年依學校的收費辦法規定,分別400元、共計800元給大學,他主張收費辦法應爲無效,校方向他收取清潔維護費無法律上原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800元遭拒,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駁回,陳提上訴,二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校方依收費辦法規定,要求學生駕駛汽車進入校園時,得以1年繳納1次清潔維護費用之方式取得駕車入校之權益,學生於申請覈准並繳費後,校方會核發識別證予學生屬於合法。

合議庭認爲,大學學生進入大學校園、駕駛汽車是否需收費等事項,經核與學生學習自由相關,爲大學自治之範圍,東華大學向有駕駛汽車進入大學校園需求之學生收取費用,納入校務基金自籌收入,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判決駁回陳的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