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手遊交往14歲少女!臺北男電影院內「要她吞吐」 4度誘拍裸照
▲男子引誘14歲小女友拍攝裸照供其觀覽。(示意圖/免費圖庫pakutaso)
臺北一名男子阿俊(化名)2019年6月至7月間,先是四度引誘14歲小女友小妍(化名)拍攝裸照,供其觀賞,還在兩人看電影之際,要求小妍幫他口交。對此,臺北地院日前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罪、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判阿俊4年刑期,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俊玩手機遊戲結識小妍後進而交往,孰料,他於2019年6月至7月交往期間,竟四度引誘小妍拍攝自己裸露的胸部、私密處照片及影片,透過通訊軟體「Between」供其觀覽,另於某次看電影過程中,於戲院內大膽要求小妍幫他口交,藉此性交得逞。小妍父母事後得知狀況,趕緊報警處理,全案因此曝光。
▲除了拍攝裸照,男子還要求小女友在戲院內幫他口交。(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阿俊於警詢中、偵訊時、法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不過,阿俊辯護人辯稱,阿俊於2015年間曾涉犯對未成年人猥褻罪,經法院審理遭判刑6月,緩刑2年確定,足認阿俊精神狀態反常,故聲請送阿俊做精神鑑定。
不過,法官認爲,阿俊到庭審理時,對於問題均能適切回答,難認阿俊有何辨識行爲違法,或控制能力喪失、減損之處,因此不得以本案犯行與前案類型相近,就認定阿俊疑似患有精神疾病,要求鑑定,應無必要。
另外,法官認爲,阿俊未記取上次判決教訓,仍犯下與未成年相關案件,已造成小妍身心、人格發展受影響,且審酌阿俊至今仍未與小妍父母達成和解,最終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罪、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判阿俊4年刑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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