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網紅來臺淪詐騙集團車手 遭判6月徒刑

馬來西亞網紅許振文來臺假旅遊真詐騙,擔任詐騙集團車手,在與被害人面交取款時被警方逮捕,彰化地院依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全案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馬來西亞網紅許振文在去年底以觀光名義來臺,卻淪爲詐騙集團車手遭逮捕收押,其父母因與許振文失聯,曾在馬來西亞召開記者會,希望臺灣相關單位能幫忙協尋兒子,彰化地院近日審結,依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全案可上訴。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在去年12月11日逮獲1名男子假旅遊真詐騙,來臺當車手,網紅許振文的父母在當月18日,在馬來西亞召開記者會,希望臺灣相關單位能協尋來臺旅遊失聯的兒子,後來證實2者爲同一人。

起訴書指出,許振文在2024年12月6日前某日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角色,該詐騙集團成員先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指導透過抽股方式投資獲利,但須先繳納股票認購金與違約金288萬餘元,被害人付款後察覺遭遇詐騙而報警處理,後來準備玩具鈔票,依詐騙集團指示,在同月11日中午12時40分許,前往彰化縣員林市某咖啡廳準備面交。

詐騙集團認爲被害人已受騙,因此指示許振文,先前往超商列印工作證及單據等,並在單據上僞簽署名及蓋印,假冒投資公司派來收取投資款的外派專員前往收款;被害人交付玩具鈔給許男後,埋伏員警當場將其逮捕。

法官審酌,許男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角色,共同向被害人收取詐欺贓款,使詐欺集團更加猖獗氾濫,對於社會治安及個人財產安全之危害不容小覷,考量許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