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毯送審軍方先準後駁 廠商訴請付工程款法院駁回
林男承包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修繕工程,提供大陸制地毯送審獲准,但施作後軍方指違反契約解約,林男不服,訴請給付工程款136萬多元。法官認爲,軍方先準後駁屬實,但爲另案糾紛,非林男請求工程款依據,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林男向基隆地院起訴指出,去年10月31日標得「基支部綜合工廠修繕工程」採購案,契約金額136萬5520元。去年11月6日他提送材料送審單及相關資料,經後指部審查「覈准」。
林男說,去年11月17日申報開工,同月21日申報部分區域完工,後指部同月22日辦理第1次分段驗收,認定「合格」,但他在同年12月8日再申報部分區域完工,後指部3天后辦理第2次分段驗收,卻以地毯外包裝標籤產地爲「中國常熟」,認定不符契約投標須知,未給付工程款。
林男強調是依契約標單、圖說規範內容尋找地毯材料,並經後指部審查同意後纔去訂購。這批地毯第1次查驗時,後指部從外包裝就可明確辨識產地爲「中國常熟」,但後指部並未告知不得使用中國產品,還准許他進場施作,等到施工完畢後才通知不合規定。
林男說,後指部從未告知他不得使用大陸製品,工程採購契約也無約定標的原產地。同時後指部也應在施作前通知,而非施作完畢後纔要求改善缺失,後指部爲此解除工程採購契約顯不合法,仍須依契約給付工程款136萬5520元。
後指部答辯,林男提供的送審單廠牌國內兩家企業,檢附試驗報告爲「太格大理石紋地毯Mipolam系列」,後指部纔會認爲是本國產品,誤判合格,讓林男施工,後來才發現地毯產地爲中國常熟。
去年12月11日第2次驗收時,後指部認定材料不符規定,驗收不合格。因爲地毯確爲「中國常熟」製造,要求林男改善,但林函告無法辦理,纔會解除契約,林男自不得請求工程款,聲明駁回告訴。
法官指出,檢視投標須知已表明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工程、財務及勞務原產地均須屬我國,並無語意不明之處,林男未依約給付我國生產的地毯應可認定。
法官說,在工程採購契約投標須知勾選項目,林男既已勾選第16點之2第1選項,明確要求原產地須屬我國,自毋庸再勾選後段的產品或材料補充選項,以及第16點之3要求廠商不得使用大陸地區產品規定。林男主張因未勾選,而不得認供應標的原產地均需屬我國說法不足採信。
林男主張送審材料已獲後指部查驗確認,但法官認爲,林男提出材料送審單並查驗確認,僅是後指部遵守採購契約程序,並非有意修改契約條件,林男仍須按契約約定履行。至於林男指第1階段驗收合格,第2階段不合格,後指部能否解約屬另案糾紛,不得做爲請求工程款依據。
法官說,林男未依契約投標須知規定供應我國生產的地毯,並以大陸制地毯施做,經後指部驗收判定不合格,又未改善缺失,自無理由請求給付工程款,駁回林男告訴。
林男承包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修繕工程,提供大陸制地毯送審獲准,但施作後軍方指違反契約解約,林男不服,訴請給付工程款136萬多元,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軍方解約依法有據,駁回告訴。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