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案與BOT的迷思

▲▼大巨蛋現場。(圖/記者陳明仁攝,下同。)

作者吳景欽(博)

大巨蛋案,不僅已成爲北市府燙手山芋,且在臺北市長做出勒令停工再局部復工的決定後,亦註定此案會步入長期談判,甚至是訴訟惡夢中。而從此爭端,更着實暴露出臺灣對於大巨蛋與BOT的迷思。

臺灣之所以要有大巨蛋的原因,當然是來自於職棒比賽,不會因風、因雨而停賽的需要,只是動輒上百億的建造成本,實非政府財力所能負擔。不過,我國在1994、2000年,分別通過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後,就可藉由私人企業參與公共工程之建設,以來解決國家無力支出的窘況

而關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方式很多,其中參與最深者,就是所謂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由民間投資興建與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再轉移所有權給政府。國家不僅無庸出資,更可向企業收取租金權利金增加收入,並因此達成公共服務目的,實百利而無一害。

只是期待總歸期待,類如大巨蛋的建設與經營,所需耗費的時間與金錢極爲驚人,若無極大的誘因,實難吸引企業投資。也因此,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5條第1項才規定,針對建設所需土地,若屬公有,就應給予租金的優惠。若屬私有而協議購買不成,根據同法第16條第1項,國家更得徵收以來提供興建者使用。甚且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中,亦處處明文國家必須幫助建設者融資與給予租稅優待。凡此種種,雖是爲企業參與公共工程提供誘因,卻也可能使得標廠商以此爲要脅,反使政府付出更大的代價,致使零出支的目的完全破功。

尤其是大巨蛋,就算排除萬難完工,但在興建與營運成本如此之高,其租金必然相對高昂,恐動輒以百萬元起跳,則在國內僅有四支球隊,每場球賽觀衆僅以數千人計下,除非遠雄企業自組球隊,否則,他球團根本不可能去承租可容納四萬人的大巨蛋,則此場地就只能供國際賽事演唱會之用。若果如此,其使用率必然偏低,在私人企業不可能做賠錢生意下,勢必會向政府要求免權利金以降低營運成本,並以增建百貨辦公,甚至是住宅大樓等來牟取最大的利益原本公益導向的運動園區,就變質成以營利爲主的商業中心

尤其在大巨蛋已興建至此,就算瑕疵已嚴重損及大衆安全,但在解約必陷入纏訟致可能使巨蛋變成廢墟考量下,市政府也只能以強硬的勒令停工與改善要求來逼使對方重回談判桌,而不敢貿然走向解約一途,致又會落入企業者擄蛋勒贖的困境。所謂國家無庸支出的BOT案,竟賠上了極大的社會成本,致讓人深深感受,原來不用錢,纔是最昂貴的負擔。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