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作成暫時處分 70年僅1件

爲不讓司法正義成空依法大法官可在釋憲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但逾70年來僅作成1件。(本報資料照片

爲不讓司法正義成空,依法大法官可在釋憲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但逾70年來僅作成1件,是2005年間針對按捺指紋才準換髮身分證規定,當時大法官裁準緊急處分、暫停適用,之後包括前瞻軍公教年改等釋憲聲請案暫時處分,都遭封殺。

2004年立委柯建銘等人對《真調條例》聲請釋憲,並聲請暫時停止執行,大法官們在憲法法庭召開辯論庭後,火速對真調會條例作成部分違憲解釋,但解釋案已出爐,未裁定暫時處分。

但大法官們在該次解釋理由中,首次對憲法層次「暫時處分」訂定規範要件,大法官們說,讓裁判結果實質效果,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有差別,換句話說,大法官也可裁定停止執行。

隔年大法官援引先前釋憲理由,對當年《戶籍法》規定,按捺指紋才能請領或換髮新版國民身分證的規定作成宣告,在本案解釋公佈前,暫停適用這些規定。

法界指出,大法官宣告暫時處分具強大效力,除非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可能造成不可回覆或難回覆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纔會祭出這「尚方寶劍」,否則獲裁準機會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