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宣告違憲 美河市恐面臨拆屋還地

大法官宣告美河市徵收案違憲,恐面臨拆屋還地。(圖/本報資料照)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爭議不斷的美河市土地徵收案,當地王姓廖姓地主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宣告,之前的「大衆捷運法」第7條等相關征收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違憲。也就是說美河市在徵收時所依據的法規根本違法,恐怕得面臨拆屋還地的命運。不過地主的委任律師顧立雄表示,現在這階段要拆屋不可能了,只能要求市府發放補償金,至於金額,會先聲請再審再做估算。

2000年的「大衆捷運法」第7條第4項規定,以及1988年的第7條第3項,還有「大衆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允許主管機關爲土地開發,報請徵收交通事業以外鄰近地區土地。這部分大法官認爲,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以及保障人民財產、居住自由的基礎,美河市依循的法條規定,即刻起失效。

根據大法官解釋內容國家徵收人民土地,不但限制人民財產權,如受徵收之土地上有合法居住者,亦嚴重影響其居住自由。」另外,徵收土地除了應對土地所有權依法給予合理、迅速的補償,也應符合公用或其他公益之需要。以美河市案,徵收非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已經限制人民財產權,嚴重影響合法居住者的居住自由。

大法官也認爲,國家爲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並利建設經費之取得,依法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以外的土地,將使土地資源利益重新分配,或轉移予國家或其他私人享有,造成原地主遭受損失、犧牲。

1991年,臺北市捷運局辦理美河市聯合開發案,向王姓、廖姓地主徵收239筆土地。但廖姓地主發現,徵收時,口口聲聲說是捷運用地,最後卻變成聯合開發,根本沒有經過許可。況且徵收價格不僅不符比例的低,還把土地持有權交給建商「日勝生」,擺明官商勾結。接着又爆發臺北市府與日勝生有利益輸送關係圖利金額高達110億元,臺北地檢署介入調查,並且對日勝生髮動搜索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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