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通過 毒品犯罪擴大沒收機制

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爲了徹底剝奪毒犯犯罪所得,增訂擴大沒收機制等條文,全案還要交黨團協商。將來檢警查獲被告違反《毒品防制條例》行爲時,如果同時發現其他來源不明的不法所得,即便無法確定來自該違法行爲,仍可沒收。

行政院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的立法說明指出,所謂擴大沒收,指就查獲被告本案違法行爲時,也發現被告有其他來源不明,而可能來自其他不明違法行爲的不法所得,雖無法確定來自特定的違法行爲,仍可沒收。

法務部次長張斗輝說,擴大沒收機制,主要是不希望毒販保有相關犯罪所得,而且毒品犯罪是「萬國公罪」,爲了避免販毒者繼續販毒,且要保護國民身心健康,因此有必要徹底剝奪毒犯的犯罪所得。

不過這樣的修法司法院卻持有疑義,司法院書面報告指出,參考德國刑法第73a條(正犯或共犯犯罪所得的擴大沒收)規定,沒收的前提爲法院必須在窮盡證據提出及評價基礎上,完全地「確信」,如果只是單純的有嫌疑,應避免過度沒收;相較之下,這次修法所定的沒收門檻,在人權保障上是否妥適?有待商榷。

司法院表示,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所定的沒收門檻,雖然也是「有事實足以證明」,但同時限縮必須是「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罪」;建請主關機關考量公共利益與人權保障的均衡維護,審慎研擬,如果真的要修法,是否應提高沒收門檻,避免發生過度侵害人民財產權的爭議

會議討論,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檢警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等毒品犯罪行爲時,若當場查獲有其他來源不明之財產,且有「事實」足以證明犯罪行爲人所得支配的財產,是取自「其他違法行爲」所得者,檢警也可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