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銀行卡“掙錢”? 莫成電詐“工具人”

5月12日,墨江縣公安局團田派出所查處一起涉嫌非法出借銀行卡案。

4月27日,畢某某在家玩手機時見到網絡貸款消息,便通過微信添加陌生號碼爲好友諮詢貸款事宜,對方稱其名下的銀行賬號流水不足,影響該筆信用貸款,需要畢某某提供銀行卡給對方刷流水,畢某某遂將自己的銀行賬號提供給對方,對方先後兩次向卡內轉賬1.98萬元。經查,畢某某對涉嫌非法出借銀行卡的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違法行爲人畢某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罰款的處罰。

民警提醒

不要將自己的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賬號和手機號碼提供給他人使用,或幫助他人轉移資金,更不能隨意買賣銀行卡和電話卡,以免成爲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一旦被他人用於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將涉嫌違法犯罪。同時,廣大羣衆一旦發現身邊有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電話卡等違法犯罪行爲的,請向公安機關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覈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報記者 謝玉鑫 通訊員 太自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