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家夫寫信拒妻入祖先牌位 女兒:他帶小三、私生子女來阿公喪禮
吳姓男子被指控離家超過30年,甚至與外遇對象生孩子,後來還帶着小三一家出席父親的喪禮,並寄信告知親人,如果妻子過世不必通知,也不同意她的牌位入吳家祖先等等。吳妻這才心寒決定離婚,日前獲得臺北地院法官判準,全案仍可上訴。
▲吳妻控丈夫外遇。(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與本案無關)
吳妻在判決書中主張,丈夫是在1989年間離家出走,期間沒有給付兩名女兒的扶養費及家庭生活費,甚至在外與其他女子同居,後來認養另外兩名子女,可見她根本就是遭到惡意遺棄,這段婚姻也難以繼續走下去,因此決定訴請離婚。
兩人的女兒出庭也證稱,父親是在她4、5歲的時候外遇,外遇對象所生的子女只比妹妹小1、2歲,就讀小學一、二年級時,父親就離家不回來住,小學三年級間曾經回來,「直到我讀大學時,他有一天沒有交代就未再回來,離家後也沒有聯絡過媽媽,只有一次是要求給生活費」、「爺爺2000年間過世,喪禮上爸爸帶外遇對象及婚外所生子女來,我們都沒有互動」。
▲女兒證稱,父親帶「新家庭」去參加爺爺的喪禮。(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女兒透露,爺爺過世後隔年,她與妹妹就收到父親的信,信上表明,假如母親過世,不必告知他,也不同意讓牌位加入吳家祖先等等。由於吳男經過法院合法通知皆未到場,也沒有出示任何書狀聲明,加上有上述手寫信件爲證,臺北地院法官認定,吳妻及女兒的主張應爲真實。
法官接着指出,吳男與妻子分居超過30年,期間幾乎沒有互動往來,雙方感情疏離、缺乏情感基礎,至今也沒有做出任何積極挽回婚姻的行動,可見兩人的夫妻情已盡,難以期待可以繼續共處下去,最後裁定準許吳妻的訴求,判兩人離婚,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