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作公益安養信託 規定鬆綁
公益信託、安養信託近二年變化
爲讓銀行業推動信託更多元化且彈性,信託公會再爭取鬆綁。金管會近日同意放寬在四種情況下,公益信託及安養信託可不必申請兼營全委業務,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表示,一般的全委代操是依客戶風險屬性追求投資報酬,但「公益信託及安養信託」代操的目的並不一樣,現放寬後將可鼓勵信託業者能多承作具有運用決定權的安養信託業務型態。
呂蕙容解釋,過去若受託人信託財產爲有價證券,且金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時,銀行就必須取得兼營全委業務,就會大幅增加銀行的遵法成本,導致業者在遇到企業主想捐贈股票成立公益信託時,礙於須申請兼營全委業務之要求,而難以承接,限制了公益信託的發展。安養信託也面臨同樣的問題。
在信託公會多次積極爭取下,金管會同意放寬,銀行業在辦理公益信託及安養信託時,符合四大態樣時不必再申請兼營全委業務。一是爲支應信託契約各項公益或安養所需相關支出,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之有價證券出售變現;二是受託人將信託財產運用於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及債券附買回交易;三是受託人參與信託財產爲有價證券之現金增資。
至於第四是針對安養信託存續期間內,委託人有經醫院或法院認定爲失能、失智、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聲請監護、輔助宣告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因疾病、事故致失去意識或昏迷等情事發生,致委託人無法對信託財產運用於特定投資標的之交易條件爲具體指示時,受託人與委託人事先於信託契約約定之一定區間、範圍或方式之交易條件內爲委託人指示之特定投資標的執行交易。
呂蕙容指出,國人平均壽命上升,安養信託存續期間長達20至30年直至委託人終老,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財產能包括存款、股票、基金、債券等資產,當委託人現金不夠支應時,就需授權銀行對信託財產有運用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