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審「保全界李宗瑞」案涉違失 監委請司法院對法官職務監督

監察院。(趙婉淳攝)

羅姓保全下藥性侵2名未成年少女,於法官裁定交保期間,又誘拐1名少女離家並囚禁,遭重判11年。監委大華郭文東、張菊芳今天表示,北院承審法官曾正龍執行勤務涉有違失,將函請司法職務監督,另促請政院治安會報兒少失蹤及網路誘拐議題,提出整合性的防制策略,而內政部衛福部應檢討改進相關兒少保護機制

原任職於臺北市某家保全公司經理,負責應徵面試的羅男被控2018年5月在人力銀行找尋求職打工的少女,假藉實習機會,將約15、16歲少女帶回家中,趁機將動物麻醉藥品摻入飲料,待少女昏迷後,拍攝猥褻照片並性侵得逞,經臺北地院判刑10年,卻未到案執行,又誘騙14歲少女離家並囚禁,遭重判加重求刑11年。

監委葉大華、郭文東、張菊芳調查發現,臺北地院承審法官曾正龍諭知羅男被告交保,又依被告單方說法聲請全案直接移付調解,顯然未審酌兒少性侵犯罪的特殊性,且忽略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所提被告有再犯之虞等事證,更沒有妥適審酌被害少女仍陷入恐懼、逃避,不確知被害情結及欠缺法律扶助的困境,致羅男以極低的金額被害人和解,形同對被害少女二次傷害。

監委認爲,羅男以脆弱少女爲目標,反覆實施計劃性犯罪,其再犯危險性明顯高於其他性侵害類型,承審法官應優先考量被害兒少的最佳利益,保障其程序主導權、表意權及資訊獲知權,但忽視以上作爲逕依被告聲請將全案移付調解。

監委要求司法院法務部,應研議如何強化偵審期間的防逃及科技監控機制,並檢討各法院審理兒少性侵案件,選任司法詢問員、專家證人比例偏低的情形,反之應落實被害人及專家證人共同參與的程序保障,以確保兒少在司法程序的主體性。

監委也提到,我國每年約6500名兒少失蹤,其中1000名以上遭受性剝削,女性受害者達9成以上,促請行政院治安會報研議整合性的防制策略,並函請內政部、衛福部檢討改進社會安全網,強化再度離家失蹤兒少的協尋及保護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