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砥柱/讓被害人身處有溫度的司法保護網絡

▲政府的服務對象是人民,若被害人家屬感到不受尊重,就該進一步想想,出問題的其實不是法院而是規定,必須建置被害人保護網絡。(圖/Pixabay)

近日身爲犯罪被害人家屬,同時也是司法國是會議委員的小燈泡媽媽公開抱怨其未受司法尊重,需透過媒體才能得知訴訟進度,然而,司法院明明於2017年底才公佈了《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保護的修法草案規定,具體規定被害人得聲請訴訟參與的範圍、方式等細節,着實是我國司法的一大進步,不禁讓人納悶,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法院的迴應說,由於召開的是「延押庭」,故法院依規定未通知被害人家屬及該名被害人家屬到庭,若召開的是「審理庭」,則法院都有依規定通知被害人家屬的代理人到庭。由此可知,法院依照規定區分了不同的情況,法院已經盡了職責。但政府的服務對象是人民,若被害人家屬感到不受尊重,就該進一步想想,出問題的其實不是法院而是規定。例如,規定說要如此區分的背後理由是甚麼?

再者,前述《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的第455-42條,規定有被害人家屬參與訴訟的資訊取得權的規定。依據該條第2項,無代理人或代理人非律師的被害人家屬在參與審判時,得預付費用請求付「卷宗」之複本,比較該條第1項的文字差異則可得知,若選任律師爲代理人,除了卷宗之複本外,律師還可以檢閱、抄錄、攝影「證物」。同樣的,草案的規定,同樣預設了不同的情況進行限制,而應該進一步思考的是,做出如此區分標準的背後理由是甚麼?

對於前述問題,值得參考的是,大法官在第762號解釋理由書中提到,對於因爲《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而令資訊取得範圍,僅限卷內筆錄之影本,須視被告充分防禦之需要、案件涉及之內容、卷證之安全、有無替代程序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綜合判斷而認定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最後,大法官宣告,應該要使被告能獲知被訴案件,包括卷宗及證物在內的「全部」內容,纔能有效行使防禦權,同時,複製技術、設備早就已經普及,該條所稱之影本,應包括翻拍證物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大法官判斷的理由,相信就是法規縱使進行了若干區分或限制,亦應謹慎考量此區分或限制於客觀上是否有需要?是否不當侵害了人權?

回頭來看,只有「審理庭」需要通知被害人家屬,而「延押庭」不用通知的規定,現在各種即時通訊科技早已相當成熟,如此的客觀環境下,還在進一步區分何種庭要通知被害人家屬、何種庭不用通知被害人家屬,是否可能會被質疑不是合理的區分方式呢?再者,若大法官都宣告了取得全部訴訟資料已經是被告的權利了,對於不是被告的被害人家屬,還要限制沒有委任律師的被害人家屬只能取得卷宗之複本,是不是也可能被質疑非爲合理的限制條件呢?

司法院於去年底公開表示,此次修法除了是明文讓被害人共同參與訴訟程序外,更希望能建立一個有溫度的被害人保護網絡。在討論任何區分限制規定是否合理時,只要主事者謹記在心,重點是要讓被害人處於一個有溫度的保護網絡中,一定能做出更符合人民期待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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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砥柱,因對法制新聞有興趣而進修並通過律師考試,從工程師轉爲執業律師,於電子公司的法務智權部門服務,也是公益性質的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