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路旁修理竟未關車門 機車騎士超速撞上送醫不治
30歲邱女開車載友人陳男,行經屏東縣枋寮鄉中山路南下車道,發現汽車有異狀,停路邊檢修,竟未關車門,導致機車騎士陳女超速直行撞上車門,送醫不治。陳女父親提告過失致死,屏東地院審理,邱女、陳男犯過失致死罪,分處有期徒刑6月、7月。可上訴。
全案發生在2023年4月15日晚間9點多,邱女開車載友人陳男,行經枋寮鄉中山路二段南下車道時,發現汽車有狀況,將車停路旁檢修。邱女將汽車佔用一半機車道的方式停放路旁,且沒有在車後方30到100公尺放車輛故障標示。
陳男在修理時,沒有確認路段往來車流,讓汽車駕駛座車門呈開啓狀態,這時機車騎士20多歲陳女行經慢車道,該路段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陳女的時速達78.89公里,且未注意車前狀況,撞上汽車車門,人車倒地,送醫不治。
陳女的父親提告肇事者汽車邱女、陳男過失致死罪,檢方起訴,屏東地院審理,根據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汽車夜間佔用慢車道停車妨礙車輛通行,且開啓車門未注意其他車輛,且未讓其先行,是肇事主因。機車騎士陳女超速行駛,沒有注意車前狀況,並未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是肇事次因。
判決指出,根據鑑定報告結果,邱女、陳男共同爲肇事主因;被害人就本件肇事的發生亦有過失。
法院審理時,邱女跟陳男都提到,調解部分由父母親陪同或處理,不清楚保險理賠金額。可見兩人對賠償被害人一事,均沒有詢問過保險業者此案可能理賠進度,展露出任由他人代爲處理的消極態度,犯後態度非佳。
判決指出,考量被害人撞擊部位是汽車車門,認定陳男沒有注意車流並迅速關上車門,在本件交通事故發生責任較邱女爲重。邱女警詢稱,案發當時有開雙黃警示燈,雖然邱女沒有依規定在後方放車輛故障標示牌,肇事發生有過失,但已藉由其他方式提醒用路人注意安全,應納入量刑考量。
兩人均犯過失致死罪,邱女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陳男則是處有期徒刑7月。可上訴。
汽車開到一半突然有異狀停路旁檢修,卻沒有放置警示標示,車門忘記關,機車騎士超速當場撞上開啓的車門,送醫不治。記者劉星君/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