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浩克案警有違比例原則 監察院促警政署檢討改進
監委田秋堇今天說,調查「超商浩克案」,發現員警執法過程未符執勤安全規範而自陷險境,核有違失;員警情緒失控,持警棍擊打該男子,有違比例原則,警政署應檢討改進教育及訓練方式。
一名朱姓男子民國112年5月20日,因不明原因在超商內發狂,赤裸上半身加上壯碩外型、深蹲咆哮宛如「浩克」,桃園市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員警獲報後前往制止,過程中遭朱男數度揮拳、導致員警腦震盪,朱男最後被制伏,警方依法移送法辦。
但網路上有影片傳出,當時朱男已被制伏、坐在超商外的階梯上,員警持警棍走向朱男,朝已無攻擊動作的朱男揮擊約12下,只見朱男蜷曲在地、不斷哀嚎喊着「好痛」,警方行徑遭疑執法過當。
監委田秋堇、王幼玲透過新聞稿指出,本案2名員警接獲報案抵達超商後,已見朱男赤裸上身、身着短褲,手持已遭其毀損物品朝店員丟擲,且不斷以言語滋擾店員,情緒極不穩定,並有自言自語、哭泣等行爲,應可合理懷疑朱男精神狀態表現異常。
監委說,且朱男身材明顯較常人壯碩,無法確認朱男身上是否有傷人或致命的武器,並報案內容已稱朱男揚言欲自傷,員警應保持相對安全位置,或以被盤查對象突然發動攻擊時,不會被立即擊中的距離爲盤查安全考量,員警卻近身拉住朱男手腕,欲帶朱男到店外釐清案清。
監委說,但朱男立於原地不從,王姓員警朝朱男臉部噴灑辣椒水,原預期能化解朱男抵抗,不料朱男情緒失控暴起攻擊,員警因無足夠反應時間及躲避距離,多次遭朱男揮拳擊中頭部,造成面部擦挫傷及輕微腦震盪。員警執法過程未符執勤安全規範而自陷險境,核有違失。
另外,朱男在攻擊員警後跪坐在超商門口,員警持警棍擊打朱男。調查發現,朱男當時雖大吼並不斷捶打地面,但並無明顯攻擊行爲,且員警已多次呼叫警力支援,朱男之前雖有攻擊員警,且尚未逮捕上銬,員警若持警棍戒備,以防止再有攻擊行爲,尚非無據。
監委說,但王姓員警見到余姓員警遭攻擊頭部,且眼鏡遭打掉,因余姓員警有重度近視,又頭暈想吐似有腦震盪的情形,已喪失自保能力,爲急於控制現場,一時情緒失控,持警棍擊打朱男約12下,導致朱男頭部、身體有多處受傷。
監委指出,當時余姓員警已呼叫警力支援,王姓員警也知悉警力在5分鐘後將會到場支援,且王姓員警也表示,下次遇有類似情形,不會再用相同的處理方式,會先等支援警力到場,足見王姓員警當時可持警棍戒備並等候警力支援,卻以警棍擊打朱男,有違反比例原則的情形。
監委表示,員警執勤時需面對情緒不穩、精神狀況不佳,或思覺失調症的民衆,警政署宜會同警察學校,分析評估現行警察教育及在職教育訓練成效,檢討改進教育及訓練方式,促使員警積極尋求獲取前案寶貴經驗,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監委強調,警政署除將本案納入案例教育,作爲日後員警執法借鏡外,也應就員警第一線執勤所需警械及應勤裝備,定期審視、評估及檢討採購及配置,並訓練員警應針對執勤遭遇對象的行爲態樣,如何轉換運用溝通話術、警技、警械或應勤裝備,以控制現場狀況,防止危害發生,兼顧員警執勤安全及民衆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