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幾分鐘就起飛!移民署強驅西班牙商人違2法 法院裁定放人

西班牙籍男子奧納德(Salvador Alejandro Llinas Onate)在義大利涉嫌財損達汽車租賃詐騙等案,2019年依親來臺、2021年取得臺灣居留證,刑事局日前查出他遭國際刑警組織列紅色通報犯嫌,移民署祭強制驅逐處分,他卻提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認爲,移民署執行程序有瑕疵,裁定釋放奧納德。

裁定指出,奧納德2019年入境我國,領有我國核發的外僑居留證,今年10月13日受移民署臺北市專勤隊調查後,移民署作出10月19日前強制出境處分,奧納德認該處分認事用法有誤,提起訴願並聲請停止執行處分。

移民署10月17日收受奧納德的停止執行處分聲請書後,當天即通知奧納德出席隔天上午10時的強制出境案審查臨時會,奧納德認時間過短無法準備,且10月18日上午11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已針對停止執行處分案訂有開庭時間,移民署仍於強製出境案審查臨時會中決議作成處分。

奧納德10月18日晚上8時許遭移民署人員限制自由,執行強制出境,他想與律師聯繫、聲請提審,並表達完全不知遭強制驅逐出境原因,也未被告知可聲請提審、委任律師等權,仍還被限制與員工、律師聯繫,10月19日凌晨0時許趁隙傳訊給員工說明狀況,並告知班機將於凌晨0時20分起飛,律師輾轉知情後立即向法院聲請提審。

法官認爲,移民署人員雖稱執行處分時未對奧納德使用戒具,故無逮捕、拘禁,但訊問時移民署人員自陳,10月18日前往桃園機場後在機場國境大隊辦公室與奧納德溝通,奧納德持續表示不瞭解、不願配合等,移民署人員仍持續將奧納德帶往機場,讓奧納德無從自由活動,並派2員陪同奧納德搭機,足認執行方式已使奧納德人身自由受限。

移民署作成處分的程序也有瑕疵,通知奧納德出席處分審查會時,難認給予充分時間準備意見表示,且奧納德在審查會當天有庭期,移民署在奧納德未出席審查會情況下作出決議,已違反移民法規定。

移民署處分書以中英文並敘,但奧納德爲西班牙籍,執行處分時奧納德持續表示不瞭解而不願收下處分書,是處分記載格式未以當事人理解的語文製成,已違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規定。

雖移民署稱執行處分時同意奧納德電話聯繫家人或代理人,但希望通譯人員在與奧納德溝通時不要有其他人打斷流程,足認移民署在奧納德提出電話聯繫要求時,未即時同意聯繫,難認移民署有依照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規定合法執行處分。

綜合移民署執行處分時違反移民法、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等情,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移民署作出處分的程序有違誤,執行程序也有瑕疵,限制奧納德人身自由無據,今裁定施放奧納德。

西班牙籍男子蕯瓦多在義大利涉犯下3000萬歐元汽車租賃詐騙案後逃到臺灣,並取得居留證;移民署13日通知他到案說明,並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限期離境。圖爲移民署外觀。記者翁至成/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