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去的「餐廳、旅宿」都不能公開!違反確診者「公佈原則」最高罰45萬
臺灣新冠肺炎疫情未停,個案資料和活動史公佈一直大有爭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3)日也明確提出「公佈原則」,規定公佈資訊不得包含姓名、病歷及病史等;個案任職單位是否公開,也必須看該公司協調;可掌握人員名單的餐飲和旅宿、疑似個案及接觸者則不能公開。
針對「個人資料」規定,除了姓名、病歷等相關個資之外,指揮中心也舉例,例如公佈某地區國中學生確診, 但該地區只有1間國中,也同樣不能公開。
而有關「個案活動史」,若是大衆運輸工具及公共場所,有防治需要,原則上就可以公開,但公佈前須好該單位進行溝通協調,避免影響其運作及營運。至於在活動地點和場所方面,可掌握人員名單(旅宿業、餐飲業)以追蹤特定名單爲原則,不能公開。
指揮中心強調,若有不當泄漏個案資訊情事,將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及第64條,「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泄漏」,處以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緩。
公佈原則詳細內容如下:
一、 確診個案
1. 有關個案資訊之公開:公佈之資訊不得包含姓名、病歷及病史等,且不能得以辨識個人資料。如公佈某地區國中學生確診, 但該地區只有1間國中。
2. 有關個案任職單位之公開:如確有防治需要,須事先與該公司 /機構進行溝通協調,以避免影響其運作及營運。
3. 有關個案活動史之公開:(1)大衆運輸工具及公共場所,如有防治需要,原則上公開;公佈前,須與該單位進行溝通協調,避免影響其運作及營運。(2)可掌握人員名單之地點或場所,則以追蹤特定名單爲原則,不予公開。如可掌握人員名單之「旅宿業、餐飲業」等,原則上不予公開。
二、 疑似個案及接觸者:以不公佈爲原則,以免造成不必要之恐慌。